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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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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创造、实施与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高新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托上述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局是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 专利授权

1、国外专利:对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6万元;对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非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不属于高新区),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资助。同一专利的区内非第一专利权人有2人(含)以上的,资助总额按一人计算。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国内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2万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非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不属于高新区),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资助。同一专利的区内非第一专利权人有2人(含)以上的,资助总额按一人计算。

(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三)专利大户奖励

对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的企业(其中1件发明专利可按3件专利折算),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

(四)专利服务机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50件的(其中1件发明专利可按3件专利折算),每家给予2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50件追加奖励1万元。

(五)专利法律援助

在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的专利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专利权益受到侵害发生诉讼费用的,依据实际支出诉讼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经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科技局发布,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

(二)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三)管委会批准后,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拨款计划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到财政局(企财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资助费支付方式

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科技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全数追回相关资助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资助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来源:宁波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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