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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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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改变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规范我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49号)(下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及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安排。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科学公平的原则进行安排,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职责,科学决策,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重点、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重点。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五大优势产业和拓展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新兴领域。具体包括:

(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二)促进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三)促进研究开发,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实施专利产业化。

(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孵化器企业成长。

(五)支持创新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发展科技风险投资。

(六)加强创新人才集聚和建设,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和科研合作。

(七)鼓励科技和人才招商力度,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知名国内外企业及技术研发机构的招商。

第六条 扶持方式。按照《若干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七条 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将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在企业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该产品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实行财政全额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3、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扶持

1、凡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地方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专项资金配套,综合考虑各项地方扶持政策的匹配额度原则为:国家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与省匹配额度相同;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级资助标准的50%以内。

2、对新建省级以上或属于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扶持,后三年给予超上年基数部分的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3、对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增值税设备抵扣政策外,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有关政策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三)促进企业研发高新技术

1、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财政另给予每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20%以内的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年安排一批市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专项,并给予补助研发经费(不包括生产设备)30%以内的扶持,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2万元、3000元、1000元,国外专利加倍资助。

5、对企业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省、市专利示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对企业自主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且企业增加利润实缴税金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推进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

1、经批准设立并为市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2、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绍兴设立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可视规模和层次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3、其他院校科技合作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共性关键技术招投标项目,按《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企〔2008〕39号)规定给予补助。

4、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科研机构的引进,有关扶持政策报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五)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鼓励企业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孵化器,建设软件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凡符合孵化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企业,经认定,自进驻孵化器之日起,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房租补助。

4、对在孵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在孵企业科技项目。

5、从市级以上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落户在当地的,两年内该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

(六)强化支持创新的投融资体系建设

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或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并实际用于市内生产经营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以内给予奖励。

(七)大力拓展创新源头,集聚创新人才

1、对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根据引进科研项目情况,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可给予100万元创业科研启动资金。

2、对拥有专利技术、科技项目,来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进行投资合作、技术参股,且合作期限在五年以上,户籍、人事关系不转的市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实施合作两年以后,对地方贡献较为明显的,经考核给予一次性8至12万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合作单位各负担50%。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二)符合《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8〕85号)等其他政策条款的个人。

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

2、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单位申报。

3、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

4、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二)依据投资额、销售额、融资额、房租租金、研究开发费确定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项目的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参与制订相应认定办法。

2、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在次年5月底前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单位申报。

3、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

(1)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2)销售额、投资额、融资额、房租租金、研究开发费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销售额、投资额、融资额、房租租金、研究开发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研究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设立研究开发费科目,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

申请时一并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或税务部门其他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研究开发费明细账(复印件)等材料。

5、申请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企业房租补助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发票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6、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拨付。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涉及项目的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参与制订相应认定办法。

2、由市财政局在次年5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3、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市财政局审核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拨付。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有效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及省级资助的经费文件复印件及财务入账有效证明资料。

(五)“一事一议”优惠、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市政府批复执行。

(六)市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专项、其他院校科技合作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和共性关键技术招投标项目补助申请程序。

按照《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企〔2008〕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力拓展创新源头,集聚创新人才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

按照《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8〕85号)及其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上述七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财政奖励、补助、配套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财政资金收缴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和《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的要求,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或评审。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文来源:绍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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