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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创造性中所说“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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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指出,打火机空滑薄轮的半径大于边轮及磨轮的半径,因此,轻按时手指只能触及空滑薄轮空转,边轮及磨轮不能转动,只有用力往下压,就能通过手指往外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从而驱动边轮带动磨轮转动,由于儿童的指力较小,手指没有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只能拨动空滑薄轮空转,故可防止儿童点着打火机。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空滑薄轮的半径比边轮的半径大0.7mm~2.5mm。

但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披露:打火机空滑薄轮与边轮间半径差值最好在0.6mm~ 3mm之间,若差值过小会使边轮起不到阻碍儿童打火的作用,而差值过大则成人不易打火。尽管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具体的数值范围0.7mm~2.5mm,但其提示:如果半径差太小难以阻碍儿童打火,半径差太大成人又不容易打火;因此为了同时解决以上两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试验确定,多大的半径差能够防止儿童打火,多大的半径差成人不易打火;且试验很容易实现,属于常规手段;最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将半径差值变小或变大会带来怎样的技术效果,从而指导实验在有限次内完成。即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给出一种技术启示,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因此该发明显而易见,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案例二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系统包括八个摄像头时,两两组合分别放置在游泳池的两个较长边的池壁,每组内两摄像头背靠放置,每个摄像头入光面的法线与池壁成45 度角,每一较长边放置的两组摄像头间相距25m,每组摄像头与其最接近的游泳池短边的距离为12.5m。由此,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摄像头的摄像范围覆盖整个游泳池。

专利审查员在一通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给出如下审查意见:对于一个50 米长25 米宽的游泳池,每个摄像头的最佳监控范围在15 米内的情况下,为了覆盖整个游泳池的摄像范围而又尽可能少使用摄像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平面几何学的基础知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摄像头的组织方式,从而得出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意见陈述中,申请人强调指南中有关"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试验"的内容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通过简单的认定就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恰当。

专利审查员考虑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识到:虽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平面几何学的理论进行试验,但由于摄像头的摄像范围、数量、朝向和位置等都属于不确定因素,上述不确定因素选择范围非常大,将其具体选择进行排列组合形成的方案众多,仅凭平面几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推理和试验很难得出权利要求的方案,这种分析推理和实验是非常规的。故权利要求的方案并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就可得的。



三、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的关系

由案例可知,不能简单地认为由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而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从而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再者,借鉴《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合乎逻辑"指不超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期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发明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所属技术领域的可预见性水平;所需分析推理的工作量或试验量等。试验量除了考虑试验所需时间和花费外,还应考虑试验性质,如试验仅需普通劳动还是需要超越普通劳动,是常规试验还是非常规试验等。

总之,如果任何现有技术的特征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有动机或受到启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并具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则发明从整体上说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反,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对这种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作出合理预期,将可能满足创造性要求。

据上分析,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导出显而易见性应从是否有启示、成功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合理预期三方面综合考虑。

为确保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到"显而易见性"的导出的准确性,在实际审查中,建议分析具体案例是否具备以下三点:

(1)现有技术教导或启示了朝着某个方向改变能够获得有益效果,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相关分析、推理或试验;

(2)逻辑分析、推理是常规的和有限次的,若实验中使用了非常规技术、并且有限次地借助所属技术领域的非常规能力,或者实际情况的排列组合数据巨大致使难以在有限次分析或试验得出方案,即被认为是非常规或非有限次的;

(3)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进行若干次有方向性的常规分析、推理或试验可获得技术方案,且改变的方式及方向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预见的。(本文来源: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作者:刘昶、曹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