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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商标法修改主要内容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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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确权程序
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新商标法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2.开放了电子申请的方式。如今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商标局均已接受电子申请,并且比例已占所有申请的90%左右,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有力地提高了商标审查与注册的工作效率。因此,新商标法允许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商标申请,这势必会促进市场主体申请商标的热情。实际上,早在2009年,商标局已经面对部分代理组织试点网上申请,但目前网上申请的适用范围还比较有限,使用人仅限于获得批准的代理组织和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仅限于最普通的商标注册申请。相信,今后电子申请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
 
3.新增了“一标多类”的申请。过去商标法实行的是“一标一类”的申请,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多个类别需要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不仅增加了申请的经济成本,也极大地浪费了办理手续的时间。新商标法采取的“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将一举解决现行制度的缺陷,允许当事人通过一份文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极大方便了申请人。
 
4 . 规定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以往商标审查制度缺乏商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进行沟通的方式,申请人对于商标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说明或修正的渠道。新商标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新商标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5.规定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时限。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曾一度达到30多个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从2008年起,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但是长远看来,为适应商标注册申请的新形势,提高商标注册机构的注册能力,保障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需要商标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是9个月;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一般情况是12个月,特殊情况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也是一般情况12个月,特殊情况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驳回复审审理期限一般情况是9个月,特殊情况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一般情况是9个月,特殊情况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此规定将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并为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6.增加打击恶意注册条款。近几年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等恶意商标抢注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新商标法不仅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而且明确将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明确商标行政决定生效方式。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商标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应当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新商标法从维护商标专用权稳定的角度出发,首次明确规定了四类商标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商评委对其复审决定不同于一般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生效方式,即驳回申请决定及其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决定及其复审决定、宣告无效决定及其复审决定、撤销决定及其复审决定。上述行政决定及复审决定应当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对商标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复审或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起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商评委依申请作出的宣告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也采纳了上述方式。
 
二、进一步强化商标行政保护制度
1.首次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2.统一了商标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于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力度。对于违法经营额五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新增案件查处中止程序。规定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案件。
 
三、进一步改进了商标司法保护程序
1.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新商标法德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商标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3.增加了商标专用权人关于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特别指出的修改内容
1 . 关于驰名商标制度的修改。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新商标法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二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 . 关于商标代理制度的修改。新商标法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组织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3 .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根据实践需要,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增加“容易导致混淆的”主观要件。
 

4.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问题。为制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新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对于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现在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一种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字号的使用,因此可以直接根据第五十七条关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条款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作者:郭建广;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文:新商标法修改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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