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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的特别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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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

一、比对方法
(一)整体比对
两商标在整体对比的情况下,视觉效果差异不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一】 “levi's”商标近似案
委托人利恵公司的第75383号注册商标为竖排的levi's字样与裤袋形状的五边形的文字图形组合,第1497177号注册商标为levi's字样纵向排列的字母组合,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为纵向长方形及两道并列竖线条图形。而爱德恩公司所使用的红色标识是由“EDWIN”横向排列的字母附着于红色纵向长方形标签组合而成。该标识的图形部分与委托人第75383号、第1497177号和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图形在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方式、使用位置上完全相同。
专家认为,由于“EDWIN”标识由多个要素共同组成,每一个组成元素并非独立要素,应进行整体比对,不能简单拆分单独比对。将爱德恩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牛仔裤右后裤袋所使用的红色标识与委托人的第75383号、第1497177号和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从整体外观上对比,二者均由纵向红色长方形标签作为商标嵌于牛仔裤右后裤袋。虽然爱德恩公司标识图形中字母为“EDWIN”,委托人注册商标图形中字母为“levi's”,但两者在图案设计、文字图形颜色、文字图形组合方式以及使用位置上完全相同,造成二者文字图形组合后整体近似。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观察,易导致在看到爱德恩公司的红色标识时误认为是与委托人相关联的商品。
委托人通过多年的使用,红标已经成为levi's牛仔裤的品质标记,不仅使levi's文字本身,更使文字与右后裤袋的红色标签组合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较标签中的文字而言,红色标签的使用显然是显著性较强的部分,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种使用方式与委托人的产品联系起来。同时,委托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知名度,而爱德恩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委托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标识,虽然在红色标签中将委托人的文字商标“levi's”替换为“EDWIN”,但是仍然可以看出爱德恩公司具有抄袭、模仿委托人注册商标和攀附其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爱德恩公司经销的牛仔裤产品右后裤袋上使用的红色标识与委托人第7538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在使用方式上相同,同时与委托人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的方式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二)主要部分比对
在商标知名度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主要部分对比,对于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在对比时可以不给予过多考虑,也就是说从相关消费者的视角来确定是否可能产生混淆,从而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案例二】“Ascend”申请商标与“Ascent 亚卫”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将华为公司“Ascend”和“Ascent 亚卫”两商标进行比对,前者是纯英文商标,呼叫为[ə'send],后者“Ascent 亚卫”是中英文组合商标,呈上下排列,依照中国普通消费者识别标识的习惯,会将中文部分识别为主要部分,通常会首先呼叫该商标为“亚卫”。显然,二者在读音的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别。从整体外观比对,上述两商标在视觉上差异明显,前者为独立英文商标,后者由两个独立部分组成,自上而下平均分布,尽管两商标英文部分拼写和含义近似,但中英文组成结构区分显著,因此,二者整体外观上也存在明显差别。
同 时 ,基 于 华 为 公 司“Ascend”手机产品销售量巨大、销售区域极为广泛、宣传程度密集、涵盖地域范围广,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较高,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建立了“Ascend”商标与该公司手机产品的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华为公司第10431818号“Ascend”申请商标与“Ascent 亚卫”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文字近似的比对
文字的近似比对通常对其读音、外形和含义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商标知名度、关联程度和混淆的问题来综合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案例三】“楼兰贵族”商标近似案
本案中,将“楼兰贵族”与上图另外三个商标相对比,从外观来看,前者是纯文字商标,后者为文字“楼籣”及图的组合或文字“楼籣”和汉语拼音字母“LOULAN”的组合或文字“楼籣”与汉语拼音字母“LOULAN”以及图形的组合,字形和整体结构区别明显。从读音来看,“楼兰贵族”呼叫为“loulanguizu”,而“楼籣”呼叫为“loulan ”,差异明显。从含义来看,“楼兰”是众所周知的西域地名,地处新疆的若羌县,“贵族”二字含义是指享有特权的阶层或人群。“楼兰贵族”的含义即为特定的人物。正如委托人所指出的,“楼兰贵族”商标的文字创意思想是表达对自身生产的葡萄酒的一种地域符号的说明和对葡萄酒高品质的追求。因此,“楼兰贵族”与 “楼籣”在含义上显然不同。
关于商标知名度、关联程度和混淆的考虑,本案中,委托人所经营的企业新疆楼兰贵族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01年,“楼兰贵族”作为企业的字号已经有13年的使用历史。2005年,委托人申请了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第4578971号 “楼兰贵族”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是“楼兰贵族”注册的使用人。委托人并无任何主观恶意和攀附楼兰酒业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考虑到“楼兰”为地域名称,对于非独创性的地名使用于商标显然是可以并存的,且楼兰酒业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而新疆楼兰贵族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并非同一地区,不具有关联性。新疆楼兰贵族公司的“楼兰贵族”酒产品广泛在新疆全境及全国多个省市销售,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销售网络。“楼兰贵族”注册商标经过该公司多年的大力宣传推广和良好使用,在葡萄酒的消费领域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楼兰贵族”注册商标已经与新疆楼兰贵族公司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并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专家认为,新疆楼兰贵族公司自2005年申请注册“楼兰贵族”商标,已经正常使用了近十年,并未有任何不良使用的记录,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此时应充分考虑体现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楼兰贵族”注册商标和“楼籣及图”注册商标、“LOU楼籣LAN”注册商标和 “楼籣LOULAN及图”注册商标等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允许上述注册商标的正常并存,否则将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因此,“楼兰贵族”注册商标与楼兰酒业公司的第223152号“楼籣及图”注册商标、第1029081号“LOU楼籣LAN”注册商标和第3505616号“楼籣LOULAN及图”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四】“BOSS”和“HUGO BOSS”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三得利株式会社是专门从事咖啡等饮料生产的厂商,其“BOSS”咖啡早已于1992年进入市场,通过多年的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雨果博斯公司的“HUGO BOSS”尽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主要是在服装类商品上,在中国的知名度也仅限于第25类等服装配饰类商品,与“BOSS”商标所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相差甚远,无任何关联性。
专家认为:首先,“BOSS”和“HUGOBOSS”在发音、外观、字母构成和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差别。“BOSS”读作[ bas],“HUGOBOSS”读作,尤其首字母发音完全不同。同时,依据上述案情事实的分析,前者含义为“老板”,后者被译为“雨果博斯”,就后者单独的“BOSS”而言,雨果博斯公司一直将其译为 “波士”或“波斯”,从未译作“老板”。从构成上看,“BOSS”是“HUGOBOSS”的组成部分,其字符只占后者的50%。
因此,“BOSS”和“HUGO BOSS”无论从读音、含义、外观和构成看,二者均不构成近似。其次,从两商标的设计理念来看,三得利株式会社对“BOSS”直接译为“老板”,而雨果博斯公司商标中所使用的“HUGO”为姓氏,“HUGO BOSS”整体为人名。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而言,如果驰名商标是一个创造性词汇,其保护范围会相对较大,但若驰名商标仅是一个普通常用词汇,其本身显著性较弱,保护范围则相对受到较大的限制。“BOSS”本身并非独创字串,显著性不强,不宜做过大范围的扩大保护。专家认为,三得利株式会社在使用和申请“BOSS”商标时并无引起消费者联想的故意,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咖啡”,在市场上并没有并存或是说不存在两商标在咖啡商品上并存的事实,因此,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本文来源:商标近似的判断;单位:中华商标协会;作者: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