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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四大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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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类商品主要包括烟草、烟具、火柴等与烟草制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等。此类商品数量不多、概念明确,上表中列出代表性商品供申请人参考。此类商品商标申请量不大,在审查方面并无特殊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商品上进行全烟标申请注册时,只能保留“香烟340020”、“雪茄烟340013”、“小雪茄烟340025”、“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等商品,其他商品须删除。此类商品的知名商标不再赘述。



第34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在本类商品上进行全烟标申请注册时,只能保留“香烟”、“雪茄烟”、“小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等商品,其他商品须删除。

2、避让知名商标。(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