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和组合形式
资政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WORD MARK)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义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识读。由于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单独汉字构成的商标,如下图。商标名称一栏会写有文字商标的具体信息。
单独英文构成的商标,如下图。商标名称一栏会写有英文商标的具体信息。
二、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以图形构成的商标。一般有两种:(1)以具有某种形象的图案作为商标;(2)用简单明了的几何图形或色块组织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应具有识别性,使人一看便知为商品标记。图形商标不受语言限制,在任何语种的国家和地区内,人们只要懂得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图形商标的缺点在于不便呼叫。
单独图形构成的商标,如下图。商标名称一栏只写图形二字,而没有商标的具体信息。
上面是一个申请过程中的图形商标,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查,详细审查流程请访问:https://www.liketm.com/wiki/doc-view-56.html
三、字母商标
字母商标,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由于字母数量有限,字母的注册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两个以下的字母组成的商标通常不被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或者必须结合特殊的字体或颜色,或者提供具备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能得到商标保护。
四、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COMPOSED MARK)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常见的组合商标包括:图形+文字、图形+文字+英文等。
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如下图:
图形+文字+英文的组合商标,如下图:
商标组合申请注册与单独注册有什么区别?一般而言,组合的要素越多,风险就越大。详细请访问: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176.html
五、数字商标
数字商标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由于容易与商品或服务的型号混淆,数字商标的注册长期受到限制,但也有个别数字由于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后被接受注册,如著名的555香烟。
数字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率较低,资政知识产权一般不建议客户直接注册数字商标,例如下图这个反面例子,驳回原因是:该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构成,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六、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顾名思义,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颜色组合商标属于非常用商标,通过率一般,由客户自由选择是否注册。
七、三维标识
三维标识,又称立体商标,以某种立体造型作为标记的商标。立体标志可通过视觉使人想起特定观念,因而可以作为商标标志。常见的立体商标包括: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劳斯莱斯的车标等等。三维标识商标属于非常用商标,通过率一般,由客户自由选择是否注册。
八、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201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常见的声音商标:诺基亚的开机铃声等。声音商标属于非常用商标,通过率一般,由客户自由选择是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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