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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是复审还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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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会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那么,当企业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是积极抗辩(提交驳回复审申请)还是消极接受呢?



对此问题笔者暂不回答,先将商标局审查员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依据简单梳理一下,以便企业不但能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



驳回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商标局在其实质审查中,依法就全部商品或服务、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冲突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行为。



因此,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可以简单概括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绝对理由”和“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相对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作了详尽了规定。《商标法》第十条是强制性法律条款,一旦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绝对理由,即使提交复审,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建议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尽量避免《商标法》第十条中禁止性规定。如万一被商标局以该条驳回,除非企业(申请人)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建议企业(申请人)提交复审申请。



而除此之外的商标驳回案件,均建议企业(申请人)积极抗辩,特别是在驳回商标已经被投入商业使用、商业宣传的情况下,更是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吕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