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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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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 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初步审查中,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 保藏单位

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 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除非申请人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否则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3) 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保藏的恢复

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 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启动恢复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复的,或者申请人不启动恢复程序的,审查员应当依职权删除请求书及数据库中注明的有关项目,并在案卷中签字或者盖章。(本文来源:发明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