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注册代理 > 正文

我国声音商标保护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五洲商务网 0


一、可视性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尚未对声音商标做出任何的规定,而现行的《商标法》第8条则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注册商标必须首先要满足“可视性”的要求,这点正是一直以来阻碍声音商标在我国注册保护的最大障碍。

然而,在这次向社会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中,第8条已经被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除了删除了对注册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外,也明确了声音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保护



二、显著性的要求

与国际上普遍做法一致,“显著性”在我国注册商标时同样被视为核心要件。但笔者认为,声音商标在保护中存在的一大难点即是显著性的判断问题。相比传统商标的混淆理论,声音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似乎比传统商标更为不易。

笔者认为,不同的人对听到的特定声音的反应往往是不同的,正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感觉。对于传统的商标,两个相近似的商标标记一般只要对照两者的图示或者文字,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两者是否会产生混淆往往并不会差异很大。但对于声音而言,一段声音如果只相差一两个音符往往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完全不同的感觉。因此从这点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对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显著性的审查时,还是在对比两段声音的差异时,都要显得更加困难。



三、非冲突性的要求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一个声音商标获得注册,最容易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当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了。

一般来说,笔者认为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往往并不会选用冗长的一大段声音进行注册,因为这样做就失去了声音商标的识别作用。而且如果申请人大段利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自己的声音商标进行注册也很容易被发现并驳回申请。

但试想,如果作为商标注册的声音是一小段旋律,而这小段旋律与某音乐作品中的某小段旋律相一致,无论注册人是有意或者无意,这样的声音商标在注册时就很难被察觉出来。这样也就很容易会出现后注册的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冲突的现象。



四、对声音商标注册时表达形式的要求

一个声音商标如果符合注册的条件,那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又应该是以何种表达形式呢?正如前文所述,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表达形式在国际上并不统一。如果不能选定一个比较理想的表达形式将一个声音商标所包含的所有信息都固定下来并且便于检索的话,那么以后在面对新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时,将面临对在先注册的声音商标大量复杂的检索工作。而且在遇到声音商标的混淆纠纷,需要对两个相似的注册声音商标进行比对时,同样也会遇到大量的困难。(本文来源:上海大学法学院;作者: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