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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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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中,对权利要求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节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4)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5)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 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当补入说明书中。

(7)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8)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例如铁、记忆合金等,但不得包含材料的组分、含量等。

(9) 权利要求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不得包括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在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例如焊接、铸造等,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10)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11)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12)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此外,权利要求书还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1)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 权利要求书不得加标题。

(3) 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5)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6)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7)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本文来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