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版权登记代理 > 正文

数字时代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联想

五洲商务网 0


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权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



新技术革命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进器,而且也是法律变革的催化剂。网络的出现及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大量的数字化材料能够被简便、快速、高质量、低成本的复制,模糊了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边界,打破了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有人认为网络时代不应存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应彻底向技术保护措施让步,有人认为应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应演变为自由使用制度。



为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1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19%年12月20日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公约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标准未做具体规定,只是授权其成员国可以以国内立法规定合理使用,但不能够与作品、唱片等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以及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主体的利益。在此两个国际公约的指导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应修改了国内立法以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新形势。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TFJPS协议的要求,中国也修改了《著作权法》,继续沿袭列举式的规定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没有提及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没有对合理使用的标准予以概括性的规定。



法律总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外几百年来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看,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在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在数字和网络的背景下,如何调整合理使用制度以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将是学者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