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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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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许可该商标注册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使用满两年后,方可以企业名义申报。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3、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标志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

6、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的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科技含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应在全市或全省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两年经国家、行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省级以上质量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在当年申报企业中,大的行业前5位、小的行业前3位),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产值)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在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呈上升趋势。

5、对个别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市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对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三)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

1、在主要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市。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应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3、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较全市或省内同类、同档产品相比,信誉度、知名度较高。

(四)商标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求的材料。

四、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本年度及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

7、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8、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9、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10、申报单位有影响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申报单位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本文来源:台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