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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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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促进台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设立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每年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市专利专项资金。2004年,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50万元作为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单位、住所或创业在市辖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授权公告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市辖区内列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专利资助;

(三)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符合产业导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四)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与专利人才培训;

(五)专利执法条件建设;

(六)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每件限资助在二个国家的申请);

(三)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评上当年,每家给予专项资助2万元。



四、申请资助须提供的材料(一式3份)

1、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4、国外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凭证和发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受理与审批、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到台州市知识产权局或市政府办事大厅市科技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由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给予发放,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范围;

2、《申请表》或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3、提供的材料和凭证有虚假。



六、资金的管理

(一)市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科技三项经费支出预算,其额度根据我市专利发展情况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确定;

(二)市专利专项资金拨入台州市科技局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若有结余,转留下年使用,同时确保资助总额在年度预算内;

(三)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款的申请受理期限为专利授权日1周年内,受理资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款在认定后二个月内发放;

(四)领取资助款时必须由领款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

(五)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监督审核;

(六)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金额必须如数退回,并于三年内不得提出资助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来源:台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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