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资讯 > 经济奖励政策 > 正文

2010年天台县工业经济奖励政策

五洲商务网 0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创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实施扶优扶强,注重梯队发展

第一条 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我县县域经济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项一策”扶持。

第二条 实施“五十强”、“五十优”工程(简称“双五十”工程,下同),按照“设定条件、动态管理、年度考评”的办法,开展评选活动,推进企业梯队发展。

评选办法:以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金为基础测算“综合业绩”(综合业绩=主营业务收入×4%+入库税金),按综合业绩的总量进行排位,分别授予当年度天台县工业“十强”、“二十强”、“五十强”、“五十优”企业奖牌,“十强”、“二十强”、“五十强”企业当年度入库税金要求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设立企业达标晋级奖。对当年度完成以下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金双标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给予下列奖励(企业达标晋级奖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

1、主营业务收入晋级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00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晋级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6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晋级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30万元。

4、主营业务收入晋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5万元。

5、主营业务收入晋级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0万元。

6、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注重成长型企业培育,形成梯队发展。在全县中小企业中开展优势企业测评,对“产业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倡导集约用地,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开展厂房翻新加层、挖潜改造、内部整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容积率和产出率。以亩均贡献率为衡量指标,在当年度入库税金达200万元以上,且比去年有所增长的企业中开展“亩产英雄企业”评奖活动;对亩均贡献率(综合业绩÷用地面积)排在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设立税收特别贡献奖。当年入库税金净增额超100万元(含)且亩均入库税金达到市定考核指标数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的2.5%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第七条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兴建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新确认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享受税收政策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单位不重复计奖)。



三、鼓励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层次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创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包括实验室、试验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鼓励建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及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当年获得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或被省级有关机构认定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签订长期科技合作协议,并联合挂牌成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开展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在异地组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并且运作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发新产品。企业当年度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项奖励3万元;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登记证书的,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

1、按计划有序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产业层次。

2、当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和重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首台(套)产品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3、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在申报项目资金补助中予以优先。

4、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本条第2、3、4项中已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计奖。

第十一条 设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实施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造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具体办法按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执行。



四、鼓励企业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设立工业园区(功能区)建设专项基金,促进要素集聚和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加快投入,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具体办法按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执行。



五、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档次

第十三条 健全品牌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省、市名牌和商标。

1、当年被认定(不包括民间组织评审)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管理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当年获得下列称号或荣誉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国家级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

3、当年被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加快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保持年递增5%以上,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的奖励和节能技术、清洁生产的推广以及节能项目的扶持等。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创建绿色企业。

1、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绿色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2、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3、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发节能产品,当年被认定为省级节能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开展节能改造,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完成循环经济试点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七、鼓励创业富民,发展家庭工业

第十八条 鼓励创建农村创业加工园,提升我县传统家庭加工业水平,对创建农村创业加工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发展家庭加工业,发动千家万户学技能、创家业、奔小康。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主动靠前服务,为加快发展家庭工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农户多种方式创办符合生产条件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家庭工厂。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工业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兴办加工业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八、深化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第二十条 鼓励县内产品关联度大、互补性强、整合优势明显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于新组建国家级企业集团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对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企业,或新厂房已建成老厂房需要重组的企业,经政府协调同意,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条件下(原国有划拨土地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准许企业土地和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时,兼并企业按原审批方案继续实施的,或需变更设计的,已付费用不重复收取。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资产(股权)需要分离并购重组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原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转为出让的,按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缴纳出让金的80%从财政支出渠道中安排扶持企业;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包括评估增值及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归属个人部分,可缓征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实际控股人未发生变化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扶持企业上市,引导一批规模较大、业绩优良、成长良好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向产业集群化发展。大力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产业公共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各行业协会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推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1、鼓励新兴优势工业产业成立行业协会。对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总部设在天台)和县级行业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2、各行业协会要积极牵头开展行业工作。要引导和组织本行业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销展览活动。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省、市展销展览(节、会)活动的企业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



九、推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层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行精益生产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提升企业层次。鼓励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现代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年终被评选为优秀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表彰。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获得省级创业新星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精益管理模式,对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并启动精益生产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精益西格玛管理工作,启动时报县经贸局登记并接受跟踪管理的,在当年按发生咨询费的金额给予5%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信息化先进企业或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

1、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2、对承担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AAAA级、省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质量奖评选活动,全面推行管理创新,提升产品质量。



十、加强人才建设,增强发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开展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被评为“十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当年度“天台县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此称号的,授予“天台县功勋企业家”终身荣誉称号。

1、遵纪守法,思想品质较好,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在经营管理、企业创新、社会贡献(社会就业和劳动保障等)、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的贡献。

2、勇于开拓创新,重视企业人才开发和科技进步。

3、企业管理扎实有效,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企业信誉度良好。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安排一定经费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讲座、沙龙、考察等活动,切实提高“双五十”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加强对创业主体的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关心创业主体,激发创业主体的创业激情。

第三十三条 切实改善引进人才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允许在设立有集体户的企业(无房)落户,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县外来人才公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市民同等待遇。



十一、改善企业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制度,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建立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改善政策服务、改善金融服务、改善办事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经费,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积极宣传工业形象,提高县域经济知名度。

第三十五条 深化金融创新,密切银企合作,加大信贷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改善信贷方式,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金融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对经县政府同意新设立的担保公司,享受已设立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企互动,传递政策信息,相关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不同层次政企联系活动,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改善政策服务,发挥政策效应最大化。

第三十八条 在全县推行“四通”工作法,开展“四全”行动,推行“一次性告知制”、“补正承诺制”,方便企业办事,对资料携带不全的企业,可由企业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给予先行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改善服务;将“双五十”企业列入效能监察重点保护对象,对企业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加强监管。强化政策落实的责任,已经明确的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服务工业、积极帮助企业上规模的作用。凡在当年净增亿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400万元)、规模上企业的,每家分别补助给所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3万元、2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十二、附则

1、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

2、参与评奖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按县统计局口径,入库税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税金。

3、年终各项奖励各相关部门要参与把关,由乡镇(街道)汇总申报,经县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4、原《2009年天台县工业经济奖励政策》(天县委〔2009〕7号)不再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