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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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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中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可见,对于此种驳回复审,提起复审仅是保留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日不至于因驳回而丧失,而并不必然保证被驳回商标获得注册,被驳回商标是否获得注册,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而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需要用其它程序来加以解决。



因此,实际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时,还应当向商标局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未获得注册的情况),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已获得注册的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异议申请或撤销申请的裁决结果,对驳回复审申请做出相应的裁决。



但由于不服异议裁决又可能面临复审,对于异议复审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撤销的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驳回复审裁决必将无限期拖后,从而导致被驳回商标核准注册遥遥无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同时,对同一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别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为增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笔者认为此现象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对此情况从立法或操作上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可将此种情况从驳回复审中单独列出,针对此种驳回,商标局在发放驳回通知书时就应特别注明,如对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有不同的意见,应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驳回该商标在先申请或撤销该商标在先注册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要求驳回在先申请的,应通知商标局中止审查(等同于异议,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进行审理并裁决),对于要求撤销在先注册的则直接做出裁决,同时做出被驳回商标是否应获得注册的裁决。



此种解决方案,将异议、撤销、驳回复审三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个部门审理,减少了异议、异议复审、撤销等案件的发生及重复审理,将极大的提高商标案件的审理效率,也为申请人节省了大量的物力与时间,同时也不会较大的影响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分工与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王晓涛、庄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