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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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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有人抢注了他人未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另一地域范围内使用,经过五年后,该注册商标便可以进入原先未注册商标的市场,且未注册商标无法对抗已注册商标。该问题的解决有待商标法的修改。美国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商标在其使用地域内原则上可以对抗已经不可争议的商标,除非违反禁反言、懈怠和默许等衡平法的规则”这一规定可资借鉴。(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