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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计划之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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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更好地落实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概述

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是"十五"星火科技燎原行动之一。"十五"期间,重点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着眼于加强星火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健全星火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星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扶持一批星火龙头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对农村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支持他们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通过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打造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以此促进企业产品的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动星火计划的深入实施,推动农村工业化进程。



二、必要性

大力培育和扶持星火龙头企业,是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重点培育、扶持星火龙头企业,将有助于引导和激励企业自觉成为技术创新和投入的主体,推动星火企业的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星火计划管理模式的创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产业带建设的深入。因此,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的实施,对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等,具有较大意义。



三、现有工作基础

星火计划自实施以来,尤其是伴随着战略重点逐步转向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以来,已培育、扶持了一批在星火计划实施中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的龙头企业,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就是在这些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择优扶持,培育出具有较大规模、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农村重点行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九五"期间,科技部星火办已批准认定了七家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提高了各地培育和发展星火龙头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了星火龙头企业建设工作的开展。"九五"所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为"十五"星火龙头企业的发展和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目标和任务

1. 目标

"十五"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的目标是: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提高星火产品的科技含量,打造一批星火名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提高星火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星火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规模,增强星火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一批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效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并以此带动农村整体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和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 2. 主要任务

( 1)重点扶持10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2)支持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独立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并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星火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鼓励发展为人才、技术、信息交流等提供有效服务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创新中介机构,完善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 (4)依托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体的新型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开发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占有率的名牌产品;

(5)通过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带动全国星火企业的产业升级,形成"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科技"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

此外,各地也要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产业带建设中突出星火龙头企业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五、实施与管理

1. 申报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级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

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的申请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经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统一报送科技部星火办。各省、市每次限额推荐 2-3个企业。

2. 申报条件

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为:

( 1)企业曾经承担过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经济运行情况良好

--企业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达到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达到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达到50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自主品牌的主导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产销率达到95%以上。

--企业资产稳定增加,盈利水平较高,其中流动资产周转率达到1.5次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不低于10%。

--具有较强的承贷和偿还能力,银行信用状况良好,并能保证提供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重视科技投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或技术,有独立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及技术引进与吸收能力,整体技术(包括技术人员状况,产品技术含量等)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具有专门制定和管理产品质量、工艺标准的机构,有较强的技术依托和技术支撑体系。

(3)已经或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决策机制灵活。

(4)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社会综合效益良好。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

3. 评审与认定

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

"九五"期间批准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科技部星火办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合格者纳入"十五"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统一管理。

4. 检查评估

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部星火办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检查与考核,并以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对经过认定的星火龙头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必须进行重新认定。

5. 验收

"十五"期末,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认定的龙头企业进行评估和验收。通过验收的企业,须在验收后 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一式二份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六、保障措施

1、科技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2、科技部安排一定的经费,以项目形式扶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独立的、高水平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开发中心,鼓励企业加强与大学、研究和开发机构或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以及加强培训、咨询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等。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和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申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等,并向金融信贷部门重点推荐申请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资金。鼓励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探索通过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4、定期召开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工作交流会和座谈会,促进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之间以及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高校和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同行业其它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企业诊断。 5、加大对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企业主导产品的宣传力度,根据科技部《星火产品商标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先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申报使用星火产品商标等无形资产。(本文来源:浙江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