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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专利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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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