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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版权法及其历史沿革

资政知识产权 0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基本上源于英国。在20世纪40 年代独立后的很长时间里,印度对知识产权制度否定多于肯定。但自从世贸组织成立,特别是在印度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被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委员会”后,上述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说来,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1.《1914 年版权法》的特点

(1)作者的权利自作品创作之时立即拥有;

(2)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载体而非思想内容;

(3)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 年;

2.《1957 年版权法》及其修订

(1)设立版权委员会;

(2)扩大版权的定义范围;

(3)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前重新收回权利;

(4)对公共表演颁发普通或特别许可证;

(5)对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

(6)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

3.《1994 年版权( 修订) 法》

(1)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2)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3)在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4)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 年。

1999 年12 月30 日, 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 年1 月15 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 的完全接轨。

此外,印度在1999 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 所有成员。(本文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作者:张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