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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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指本区内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以依其类别和属性,获得一定额度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指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的,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指向的各类授权专利。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和国外两类。其资助额度分别如下:
一、国内授权专利:
国内授权专利的资助,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
二、国外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每件补足6万元。
2、其他专利。所有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5000元。
3、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上述资助标准,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专利权人无需提供资助申请,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
第七条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应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鄞州区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资助在申请受理后的下季度发放,专利权人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时,应当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企业被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分别为:
1、国家级试点企业。资助40万元;列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在试点企业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
2、省级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
3、市级示范企业。资助10万元。
4、区级示范企业。资助5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后,其资助实行就高补差。
第十一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3、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近三年内拥有各类自主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不少于3件)或拥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2件,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技术服务型企业年营业额3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区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近三年授权专利汇总表(见附件);
4、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技术服务型企业年营业额300万元及以上佐证材料;
5、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
6、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7、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8、其他。
第十三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每年3月份申报一次,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
第十四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建议认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十六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拟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在该专利授权后的一个年度内,从事产业化活动中达到一定销售额以上,根据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明创新性和技术完整性等,通过专家审核、评审,再择优给予一定额度资助的行为。
第十八条 资助的数量及额度。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情况,择优支持一定数量的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占专利使用权;
4、该专利从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内,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社会效益显著;
6、发明创新点突出;
7、技术水平高;
8、市场前景好;
9、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申报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5、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发明创新点突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情况综合阐述及佐证材料;
6、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7、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独立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并组成专家组,评审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分采取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的项目为推荐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评审(评分)后,符合要求的推荐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立项资助建议,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有关资助文件。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3、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4、专利维权已终结,法院判决(调解),并胜诉;
5、专利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
第三十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5、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
6、其他。
第三十二条 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该项资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三十六条 对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有关资助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资助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八条 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外,处该单位二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本文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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