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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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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十一五”专利发展规划》的规定,在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义乌市专利专项资金。为规范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



第二条 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保护,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申请授权专利补助须自授权之日1年内提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授权专利以义乌市为专利申请地。

(2)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申请时出具专利证书,合作申请专利的,还需出具合作协议。

(3)申请人是本市单位、持有义乌市户籍的市民或以义乌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国内外授权专利的补助标准是:

(1)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中,补助发明专利(或香港标准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或香港短期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800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各为5万元、3万元。

(2)国外授权专利中,补助发明专利每件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同一件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专利试点示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对专利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依法纳税的本市企业给予专利实施奖励。给予奖励的实施专利为以义乌市为申请地或已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奖励标准为:授权后三年内专利产品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积极培育专利中介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一年以上且年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专利权人参加专利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经科技局组团参展的给予一个展位费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行业协会加强专利自律保护,开展专利预警分析,组织企业应对专利纠纷。对事关全市优势行业发展的专利预警分析和专利纠纷应对,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加强专利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利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条 以补助方式支持专利人才培养、专利知识培训宣教等专项活动,在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补助和奖励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义政〔2002〕9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义乌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