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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与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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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关系基础上的部门法,没有平等也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权利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上的权利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1)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味着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权利平等原则体现在著作权法中主要表现这样几点:

首先著作权法中的平等是民事主体从事创作活动和取得作者权利机会的均等。民法中奉行的平等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只要社会为各类主体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就是平等,至于结果,由于各类主体的天赋、才能、机遇各不相同,自然也就存在差别。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而原始取得的一种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创作行为完成了作品,就取得作者身份并以作者身份取得著作权。在这个意义上,各民事主体享有的创作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其次,著作权法中的平等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每一个民事主体在享有依据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并依法受到保护的同时,承担着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义务。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它要求全社会所有不特定的主体都给予其充分的尊重,一旦受到侵犯,无论作品的类型、篇幅的长短、作者的身份,只要在保护期内都法律给予平等的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中的平等是分享智力劳动成果的平等。作品是由作者创作完成的,但是任何创作行为都是建立在前人原有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之上,没有完全孤立于前人智力成果的创作。为了推动作品的创作,加速作品的传播,著作权法允许社会公众对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而每一个个体对这些精神产品的享有是平等的。



第四,在某一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对外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承认和保护是平等的。对于外国人的民事地位,古代国家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不认为其享有本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现代著作权法国际公约中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平等原则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它将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的外国人和本国人都同化为国民,著作权享有同样的承认和保护石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平等原则并不仅仅是一原则,它是通过法律设定的一系列的权利分配制度而实现的。



著作权法通过权利取得、许可使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各种制度将权利平等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通过这种分配,实现社会公众对社会精神财富平等的共享。合理使用就是整个分配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作者的角度它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而从使用者的角度,它又赋予了使用者、传播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获取他人作品的权利。合理使用与其他著作权制度一起促进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真正实现社会公众创作权利和分享权利的平等。(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