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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0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规范我区专利专项资助的认定和管理,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2012年度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是指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大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专利维权资助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资助。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含市经费):

(一)国内授权专利: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



(二)国外授权专利。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就高补助)。

第四条 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授权资助通知文件办理资金领取手续,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1、《授权专利登记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领取时需随带收款收据。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大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标准分别为:列入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地方配套部分给予50%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年授权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确定为当年度区级专利大户,并给予补助:

对当年专利授权量在25件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25件部分每增加10件分别给予3000元补助。

第八条 区专利大户申报,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镇海区年度专利大户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五)其他。

第三章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九条 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运用自主发明专利在授权年度内进行产业化,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该项专利授权次月起计,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销售额1%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二)拥有自主独立专利权;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镇海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五)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六)其他。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四)专利维权已终结,法院判决(调解),并胜诉。

第十四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镇海区专利维权费用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五)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

(六)其他。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五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经认定,运营正常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10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镇海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代理清单;

4、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章 申报时间和程序

第十八条 授权专利补助的申报按照市局安排分二次进行,分别为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其他项目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份。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经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局(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二十条 申报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申报的资助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下拨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