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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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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并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额度

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为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户籍在盐的本县居民以及在盐创办企业的非海盐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条件与额度。

(一)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范围应为上一年度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国际申请;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

3.如属于共同申请的,本县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10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2.发明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3.同一申请人的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总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与额度。

(一)对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经费在30万元以上,并且实施后一年内(连续时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购买专利费用的20%(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资助,资助额度为贷款所产生的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的部分,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作价入股等其他专利投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与额度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其中立项阶段资助50%,验收通过后资助50%;对获得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和1万元资助;对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创建单位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考核达标被授予嘉兴市专利示范镇称号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

(二)对关系我县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我县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或者我县企业作为被告但在案件中胜诉的两类专利诉讼案件实施资助。资助额度为专利诉讼代理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上年度代理海盐县地址的专利申请的指数之和达到60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专利指数的计算参照省科技强县考核办法的规定);

(四)对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户籍地在本县的自然人,给予5000元奖励;

(五)对本县范围内的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建设费用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其资助额度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再重复资助;其资助额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每年3月为上年度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日期,由申请人向县科技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科技局负责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海盐门户网和海盐科技网上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项目进行公示后,会同财政局共同下达资助项目与经费;

(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专利示范(试点)镇、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考取专利代理资格和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由县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下达。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二)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提出申请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三)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方式取得专利权的而申报专利授权资助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国内外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盐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须提供申请国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技术应用和环境条件建设资助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专利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三)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四)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专利实施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确定年度经费计划;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县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县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本办印发的<<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5)115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