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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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工业立市主战略,鼓励市区工业企业、个人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规范市区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工业新飞跃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0]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在衢州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或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积极实施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
(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市区范围内并获得工业类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法人或自然人。
补助对象不包括驻衢省、部属工业企业。
二、补助原则
(一)公开原则。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在《衢州科技信息网》和《衢州市财政地税网》上公开。
(二)科技创新原则。以提高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实施转化率为目的,鼓励创造发明。
(三)管理创新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市民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增加发明创造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柯城区、衢江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按补助标准的50%兑现。
(一) 研发中心补助
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授权专利资助
法人或自然人获得国内专利权,按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件补助限在2个国家的申请)。
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自然人或同一申请地址不同自然人合计的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 万元。
(三)实施专利奖励
1、申请条件:企业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能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三年内累计实际入库的地方税金(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
2、奖项设置: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8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250万元的,可申请一等奖;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6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二等奖;专利实施当年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5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三等奖。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3、奖励标准: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实施的不重复奖励。
4、奖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有功人员(属于购入专利的,不再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四)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获奖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求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研发中心补助
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和市研发中心补助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研发中心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国家、省、市同意建立研发中心批文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
(二)授权专利资助
1、申请人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2、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审定。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申请资助的,可于次年补报,两年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实施专利奖励
申请人申请实施专利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副本、实施专利证书和入库税金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
(四) 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批文、《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明,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五、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额收回,今后三年不得申请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衢州市市区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衢市科发合〔2008〕76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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