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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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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1日
 
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利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国家、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和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的《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是专用于扶持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宣传、培训等。由乐清市科学技术局管理,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授权专利奖励资助
  第三条 专利权人地址在乐清市域范围内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资助。
  第四条 授权专利奖励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即是指: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持有本市两年以上暂住证明的自然人。
  第五条 授权专利奖励资助额度:
  (一)授权专利奖励额度是: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每件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每件奖励500元。
  (二)在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境外(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六条 专利权人申领授权专利奖励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书;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暂住证明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授权专利奖励资助的申请由专利权人向乐清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二)乐清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乐清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二次或三次发放)奖励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均不予专利奖励资助:
  (一)在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授权专利奖励资助申请的;
  (二)乐清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发文公布授权专利奖励资助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三)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不在乐清市域范围内;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在初次认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三万元的资助。
  为突出发明专利的创造和产业化导向,对当年新认定和复核合格的专利示范企业,若有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评定, 评定为专利产业化项目,另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个企业限资助一次。
  对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申报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一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配备一名以上在职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校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重视并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把知识产权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一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两件以上,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的在申请发明专利一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乐清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2%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研究开发费用达到3%以上。
  (六)上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乐清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二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四)拥有的有效专利汇总表,有效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文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以及产品相对应的专利名称和专利号等内容;
  (六)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用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维权有关材料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二条 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申报一次,对新认定的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授予“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的,撤销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助。
  乐清市本级、温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对获得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金额根据项目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结合实际情况以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助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资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与办理程序按照《乐清市专利权质押贴息办法(试行)》(乐科字[201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助、专利担保等知识产权融资产品资助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专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专利预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以及专利(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申请乐清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应据实提交申请报告、制定工作方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配备了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的科技辅导员老师,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学时。
  (二)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使教师和学生了解并懂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的全过程。
  (四)学校不定期举办学生发明创造比赛活动。
  (五)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在省、温州市、乐清市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乐清分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中心运行以及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助经费、平台的建设经费,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每年的乐清市专利专项经费中切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书、乐清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乐清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等表格在乐清科技信息网上下载。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发现骗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即凡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8月1日以后的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均按照本办法实施,以前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为本办法为准。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8月1日之前的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仍适用本办法发布以前的乐清市专利奖励标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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