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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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和国家、省知识 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凡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外授权后,市本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6000 元;对通过发 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另给予 资助 2000 元。
(二)对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优先发明专利申请审 查通知书和优先审查费用缴费凭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三条 申领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专利申请地址所属的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办理资助。
(三)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审核、汇总申请材料,每年分二批分别于 4 月 1 日前、10 月 1 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 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 东路 717 号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四)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由专利申请地址所 属的县(市、区)科技局代为发放。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资助;为突 出发明专利的创造和产业化导向,每年在新认定和复核合格的市 专利示范企业中,再评选出若干家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业绩比较突出的企业,另给予不高于 15 万元资助,此类项目资助对同一 个企业限资助一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限资 助一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 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配备1名以 上在职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校相关知识产权专 业毕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建 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4件以上,且国家专利局已受理的在申请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近二年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 1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达到 3%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研究开发费用达到3%以上。
(六)上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 50%以上。
(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二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工作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 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二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 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拥有的有效专利汇总表,有效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专 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文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以及产品相对应的专利 名称和专利号等内容;
(六)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二年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 收入的联系单;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以上知识产权 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维权有关材 料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复核每年各申报一次,按属地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 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委托维权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资料核 查,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建议名单、企业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立项名单及相关经费安排建议,报市科技局局务会(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八条 对新认定和复核合格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 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二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 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资助
第九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 机构资助。
第十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二)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三)上年度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 30 件,并且增 幅不低于 15%;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资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 发明专利增幅在30%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上年度和上上年度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每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申请材 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 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万元。
符合资助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半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
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负责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专利资本化及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贴息资金每年核拨一次,采取 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同一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 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 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担保、保险等有关 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有关材料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部门、银行、评估、担保、保险等相关机构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风险共同分担机制。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为市区企业(限注册地在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高新区)、经开区的企业,以下同)发放专利 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的,经有关方面依法处置并经联合认定后, 按不超过最终贷款本金损失额 40%的比例,对承担最终贷款本金 损失的银行或有关中介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同一笔贷款风险补 偿金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保险机构、企业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专利保险工作。对市区 企业进行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不高于 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不高于 10 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建设功能完备、规范运作、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市科技局委托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全市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
对本市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非关联指交易双方不存在投 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的专利技术项目,直接用于本企业的 研发、生产或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实际支付转让费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属 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实际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15%给予一次性资 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5 万元。
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每年实现的交易(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类型和转让、许可、投资、融资 等各种交易方式,不包括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交易),按不高 于实际成交总额 2%的比例给予服务平台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额不 超过 100 万元。
相关的资助申请应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材料应包括《温州市企业引进专利项目资助申请表》、《温州市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专利权转让合同或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合同款项受让人支付凭证 和出让人收款凭证复印件、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交易服务平台相关的鉴证材料等。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引 进专利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引进的必要性、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情况、实施后能达到的产业化水平或市场前景、前期工作基 础和创新条件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根据维权中心审核意见和专 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确定服务平台的资助额度,审核并择优确定资助的专利引进项目。
第二十条 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给予 10-2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列为国家、省专利战 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同样 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站在产业发展的高度,以充分发挥专利在技术创新中的促进作用和在市场竞争中的 资源配置作用为导向,以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为切入点,帮助企 业准确把握专利在整个产业竞争格局中所体现的内在规律和影响程度,促进企业科学凝练技术创新方向、有效防范产业发展风 险、稳步提升专利运用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比较优 势,有效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
(一)温州市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
(二)本市拥有专利代理资质和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务领域 有丰富经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三)本市拥有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团队和相应专利分析利用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 务平台。
鼓励申报单位与本市企业、国内外专利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有企业、专利中介机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将予以优先 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专利 分析利用能力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底,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遵循“处室 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的基本程序。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 60%的资助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40%的资助金额。
第五章 专利奖励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以下同),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 100 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 5 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 10 件,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 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不高于 15 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 50 件、100 件的本 市高校,分别给予不高于 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同),分别给予专 利权人不高于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 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不高于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每件给予不高于30 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向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并做出处理处罚或判决的,维权中心根据举报投诉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投诉人的 协助调查情况,分等级对举报投诉人员给予 200 元、500 元、1000 元的奖励资助。
第六章 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每年年初市科技局制订发布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市科技局通过委托培训形式对有关重点项目承担单 位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每年开展的专利(知识产权)各类载体的宣传活动以及相关大型活动经费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 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温州知识产权学院主要承担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在职培训、战略研究,具体牵头建设立足温州、辐射全国的 温州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具体牵头开展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与 交流活动等任务,建设期(2013-2015 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 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建设期满后,视工作发展实际需要,每年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有关学院共建方要认真履行共建方 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场地设施建设等方面为确保学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要承担接听 12330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服务热线,接收转办知 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受市中院和市科技局委托组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为企业和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咨询服务, 指导县(市、区)维权中心建设和工作开展,受科技局委托为企 业专利申请办理费用减缓证明,并受理、初审有关专利资助申报项目等任务,每年给予不低于 80 万元的运行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主要承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集聚平台的基础建设及维护,专利基础数据检索平台、知 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及维护,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温州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具体牵头组织推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为贯标企业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具体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各类宣传载体建设等任务,在 原定的建设期支持经费全部投入后,每年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运行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申请专利资助的有关申报表可在温州知识产权网下载。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 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对发现骗取或套 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 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温市科知发〔2012〕12 号)同时废止。2014 年 1 月 1 日前授权的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4 月 1 日, 资助范围及标准仍参照(温市科知发〔2012〕12 号)号文件执行, 逾期申请不再受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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