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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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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稍微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申请专利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一件申请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审查员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一般来说,为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审查员会将将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同教科书或常规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内容相结合,或者同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组合得出的方案,如果这种结合或组合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这就是创造性审查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



在把握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是否具有突出性特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另外,审查员在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会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