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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布车顶案”引发对企业专利有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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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帆布车顶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1年作出的判例。原告(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下简称CTR公司)拥有一个“敞蓬车顶篷”的组合专利(combinationpatent)。该组合专利由有弹性的顶部帆布、支架,以及帆布与车体间的密封装置等部件构成,各组成部件都没有单独申请专利。专利车顶篷已经被不同的汽车制造商安装在各种型号的敞篷车上。该组合专利中的帆布,相比较于组合专利的其他部件寿命更短。它易遭受风雨侵蚀,表面容易受到磨损而报废,因此通常使用三年就要被替换,而其他部分完好无损。被告(Aro ManufacturingCO.下简称ARO公司)见有利可图,便生产专用于这种专利车顶篷的帆布,并把帆布裁剪为适合的形状,出售给车主以更换用旧的帆布。原告CTR公司诉诸法院,指控被告ARO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权侵害。

审理中,最高法院认为,首先,被告ARO公司制造、销售帆布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directinfringement)。因为帆布本身并没有被授予专利,被告生产销售这样一种没有专利权的零部件当然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其次,被告ARO公司制造、销售帆布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contributoryinfringement)。主要理由是车主更换帆布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没有车主的直接侵权,销售商就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而车主的行为之所不构成直接侵权,主要理由是其更换帆布的行为构成合法的“修理”,而不是不被允许的“再造”。因此,被告ARO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害。表面上看来,该案只是一个简单的有关“修理”与“再造”判定标准的案例,但却牵动着很多类似ARO公司这样为组合专利产品提供可替换零部件的小企业的神经。法院如何认定何时为侵权的“再造”,何时为合法的“修理”,对于这些企业明确业务范围、拓展生存空间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目前还极少见到涉及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案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分类不断细化,各类竞争愈发激烈,出现了越来越多专门为大企业的专利产品提供配套服务的小企业。下面将从本案出发,从小微企业和大中企业两个角度提出相关的专利运营管理的策略。

2 小微企业的应对策略

本案中,ARO公司是一个专门制造帆布的小企业,它的主要业务就是生产和销售专用于CTR公司的“敞篷车顶篷”组合专利产品的替换帆布。市场中存在着很多与ARO公司类似的专门为大企业的专利产品提供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这样的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范围相对单一,依附于大公司的专利产品而存活,却因为市场对于组合专利产品配套服务的广泛需求,也能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因为毕竟专利产品价格相对昂贵,无论是从环保的角度还是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都不可能在产品的某个零部件出现问题之后就重新购买新的专利产品,因此这类小微企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本文认为,对于这些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专利战略与策略来规避风险,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1 紧跟最新法律动向,厘清侵权与否的界限

有关“修理”和“再造”的判定标准,美国法院已有诸多判例。“帆布车顶案”是其中的一个经典案例。虽然在该案中个别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但在以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意见一直被遵循。更换的部件是不是发明的核心,更换的部件是不是专利产品中价格昂贵的部件,美国法院在认定“修理”还是“再造”时都没有给予考虑。美国法院认为,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的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者可以使用该产品并可以为了使用而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或从任何来源购买零部件对损坏的部分进行更换。但如果在该专利产品报废以后,购买者又在该产品的基础上重新制造一个专利产品,则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要紧紧把握法院对于专利侵权认定的态度,关注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紧跟最新司法动向,厘清侵权与否的界限。这对于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然法院认定购买者更换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不侵权,企业生产销售用于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也不侵权,那么小微企业大可以以此为商机,寻找类似的市场需求,开拓业务空间,迅速发展。因为生产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技术要求低,成本相对较小,薄利多销也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而对于类似“棉包捆扎带案”中法院判定侵权的利用报废的专利产品重组新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则要进行规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生产和经营,才能不因侵权而忧,不为诉讼所累,才能有机会进一步地发展和壮大自己,积累资本,培养自主知识产权,以期有朝一日能在相关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2.2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添市场竞争的筹码

当然,小微企业单纯地依赖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大企业的专利产品提供配套服务而存活并不是长久之计。作为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小微企业要想长远地发展就必须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自己增添竞争的筹码。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不构成侵权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这种用于专利车顶篷的帆布本身不具有专利权。想必如果CTR公司在申请组合专利时在权利要求书中注明帆布部件的技术特征或是单独为帆布申请了专利,此案定则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小微企业在抓住此契机迎合市场需求生产组合专利产品替换部件的同时,也可以试着将其做一定的优化和改进,哪怕只是一丁点儿有实质意义的改进,都应当申请发明专利或是实用新型专利。比如在此案中,ARO公司可以将帆布材料的防雨性能、耐腐蚀性能作进一步的优化,将其形状剪裁工艺进一步成熟化和机械化等,进而为敞篷车顶篷中的帆布这一部件申请独立的专利。如果申请的专利能获得授权,那自然是最好的结果,这时小微企业制造和销售自己拥有专利权的零部件于法有据,大企业即使心有不甘,也不能奈其如何。

3 大中企业的应对策略

与上文所述的小微企业不同,大中企业,如本案中的原告CTR公司,往往已经拥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能力,它们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与开发,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前期投资,研制出拥有独立专利权的组合专利产品,自然希望垄断与该专利产品相关的所有配套服务,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本案中的原告CTR公司之所以对ARO公司提出专利侵权之诉,就是希望购买者能够从自己或者自己许可的来源购买帆布,在获取专利产品垄断利润的同时也将其零配件的垄断利益收入囊中。“帆布车顶案”中,原告CTR公司的败诉值得我们反思。对于大中企业而言,更要重视自身已经拥有的专利的管理与运营,采取正确的专利战略与策略,才能实现专利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始终领跑市场,引领行业发展。

3.1 加强组合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

组合专利往往由多个零部件构成,这些零部件有些是通用的物件,如螺丝钉、黏合剂等。而有些却具备一定的物质属性和特殊功能,如本案中的帆布就是这样一种构成部件。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防雨性和抗腐蚀性,又被剪裁成特殊的形状,以适应组合专利车顶篷的构造。这类构成部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虽然可能还达不到发明所规定的要求,但拥有组合专利专利权的大中企业可以先进行一定的申请尝试,这样在以后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中,也可以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总之,在组合专利的申请中要规范权利要求书的书写,尽可能囊括组合专利可能实现或企业希望拥有的所有权利要求,从源头开始防范专利侵权,使依赖于组合专利产品生存发展的小微企业无机可乘。

3.2 优化专利运营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原告CTR公司拥有的是整个“敞篷车顶篷”的组合专利,销售的也是这个整体的专利车顶篷,法院在判定被告ARO公司生产销售其专利车顶篷的零部件是否构成侵权时,认为更换零部件是法律允许的“修理”行为,因而认定被告不侵权。而在相似的“冶金气泵案”中,专利权人拥有的同样是整个“空气注入设备”装置的组合专利,但其只销售了此专利中的一个部件冶金气泵用于实施该专利,最后法院认定向专利权人的客户销售冶金气泵部件的被告构成侵权。如果专利权人销售的不是冶金气泵而是整个“空气注入设备”,按本案所确立的原则,被告向专利权人的客户出售其中的部件冶金气泵是不可能构成侵权的。这样就出现了看似矛盾的结论,同样一个专利,被告的同样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其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实现其专利的方式不同。如果专利权人出售整套空气注入设备,法院倾向于认为被告只出售其中一个部件对专利权人利益不会有实质性损害,专利权人可以从销售整套新产品中获得充分的利润。但在专利权人只销售其中一个专用部件时,如果再允许他人向专利权人的客户销售这种部件,则对专利权人是致命的损害,所以相应地法院判定了被告侵权。

此时,对于如CTR公司这样拥有组合专利的大中企业而言,就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专利效益的问题。大中企业生产销售整个组合专利产品毫无疑问会得到更多的单个产品利润,但就其整体利润来看,可能这种方式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如本案所示,小企业生产销售可替换的零部件并不侵权,因而消费者可以从不同来源多次购买不同的零部件来替换组合专利产品中损毁的部件,大大延长了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减少了购买整个专利产品的次数,从而降低了大中企业的利润。而如果大中企业通过生产销售其所拥有的组合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来实现组合专利的功效,虽然表面来看单个产品的利润减少了,但由于法律不允许其他可能的供应商的存在,这个重要部件便成为了该企业的垄断领域,来源的唯一性使得购买者毫无选择,只能从组合专利专利权人处购买,如此这般可能反而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因此,大中企业在决定如何实现专利权时,可以对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评估,选择最有利于实现产品价值、实现专利垄断利润的途径。

4 结语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专利是竞争的例外。当竞争走向垄断时,拥有专利者主要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经济优势的大中企业,专利成为这些企业进一步加强其垄断地位的手段。小微企业往往没有能力与大中企业直接竞争,而是通过为大中企业的专利产品提供配套服务以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大中企业往往不但想独占专利产品市场而且想独占该产品的配套服务市场,并以专利威胁提供配套服务的其他企业。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位和战略需求,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专利战略和策略,优化专利的运营管理。众所周知,市场本身就是以利益为导向的,遵循弱肉强食的法则,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企业大可以使用各种知识产权战略手段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利益。资本的比拼没有所谓的道德与不道德,归根到底,充分的竞争更能提高社会效益,增进大众福利。(来源:对企业专利管理的几点思考——由“帆布车顶案”说起;作者:朱睿琪;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