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理模式之独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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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或专利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即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专利法院)专门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或主要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这种模式的有韩国、泰国和英国等。
1. 英国专利法院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类,内部又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其中郡法院系基层法院,高等法院设在伦敦,高等法院由大法官部、王座部(审理合同、侵权纠纷等)、家事部(审理家庭、遗嘱纠纷
等)组成,上诉法院民事庭系郡法院、高等法院案件事实上的终审法院,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审判机关,行使最终司法权。1949 年英国成立了专利法院,其设置在高等法院的大法官部下,系大法官部的一个专门法庭,其审理不服专利授权的上诉案件、无效案件,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由于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专利法院案件积压,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1988 年郡专利法院法》,根据该法1990 年9 月3 日郡专利法院于伦敦设立,受理专利工业设计纠纷,当事人不服郡专利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而不向高等法院上诉,也就是说郡专利法院与高等法院在审级上是平行的,当然郡专利法院不能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的行政案件。总体而言,英国的专利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复杂,而郡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简单,上述两个独立设置的法院构成了英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核心。
2. 韩国专利法院
韩国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分别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早先对于知识产权授权、无效决定的争议由韩国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争议委员会和争议上诉委员会审理,并无司法审查。自1993 年开始韩国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委员会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1998 年3 月1 日韩国专利法院正
式成立,同时原韩国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争议委员会以及争议上诉委员会合并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所,作为专利法院的前置审级,因此,形成了知识产权裁判所对知识产权授权争议一审、专利法院二审、韩国最高法院三审的审理格局。当然,根据韩国的法院组织法以及专利法,专利法院隶属于最高法院,并且专利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仅受理知识产权授权上诉案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韩国各地区法院管辖,如果对于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需向各地区法院的上级高等法院上诉,由此独立设置的韩国专利法院构成了韩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即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用此模式的国家较多,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我国目前也基本属于这种模式。(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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