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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制售假冒洋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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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被告人刘兆龙系自原籍来京务工人员。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兆龙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平房一条10排其暂住地,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自行购买原料酒、酒瓶、酒盖、包装箱、封盖机等物品后,通过灌装方式自制芝华士、红牌、黑牌、人头马、百龄坛、杰克丹尼、马爹利、轩尼诗、皇家礼炮酒,通过物流托运方式销往郑州、石家庄、西宁等地,经营数额达201 507元。200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将刘兆龙查获,起获酒瓶、包装箱、原料酒、封盖机、未及销售的部分酒水等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兆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兆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尤其是罚金与徒刑并处,且罚金较重,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