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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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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常规审查模式外,USPTO 开展了许多创新的审查模式以提高服务质量,主要包括加快审查、Track1优先审查程序、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同行评议试点项目、再审的集中审查、绿色科技试点项目、项目互换试点项目、特殊申请预警体系、基于年龄/ 健康的特殊加快审查程序等。



1. 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USPTO 于2006 年8 月推出新的加速审查程序加速审查程序(以下简称“AE 程序”)是对申请人最通常能够利用的加速审查的手段。在USPTO 批准该程序申请后,不只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加快,而且随后所有的审查节奏都将加快,甚至是在USPTO发出最终决定后,该申请通过其他程序继续审查时,仍然处于加快审查通道中。USPTO 的目标是在自申请12 个月内给出最终决定。执行AE 程序的美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答复时间为30 天,不允许延期。如果不能及时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AE 程序不适用于PCT 国家阶段申请、再颁专利、复审或者植物专利。



2. 项目互换试点项目

USPTO 于2009 年11 月27 日临时实施项目互换试点项目,即二换一优先通道:如果申请人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审查且均是2009 年10 月1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人如果明确放弃其中的一个,另外一个则可以进行优先审查且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为了取得适格性,两个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未被审查;实际申请日在2009 年10 月1 日之前递交;自该日期起具有相同的权利人或者具有一名相同的发明人。申请人最多可以利用试点项目加速最多达到15 件申请,但是每个放弃的申请只能支持一件申请的加速审查。被放弃的申请中的专利技术方案不允许再被要求进行保护。该试点项目终止于2011 年12 月31 日。



3.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指当申请人向两局提交同一申请时,在首次申请局获授权的申请,则二次申请局可以以简易程序优先审查,同时可以免交部分文件,还能利用首次申请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少审查员的重复劳动。美国专利商标局与日本专利特许厅是最早试行“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的国家。目前与USPTO 展开PPH 合作的国家或地区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捷克、丹麦、欧洲专利局、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菲律宾、葡萄牙、俄罗斯、西班牙、瑞典、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等。



4. 绿色科技试点项目

2009 年12 月8 日,USPTO 启动绿色科技试点项目(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对涉及环境质量、能源保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 或者减少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专利申请给予特殊待遇进行加速审查。该专利申请必须是2009 年12 月8 日之前的正式申请(非临时申请)或者非再颁专利申请。此外,该专利申请必须是涉及“实质性改进环境质量,或者实质性有助于①开发或者发现新的可再生能源;②更有效地利用和保护能源;或者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单个发明。该试点项目已于2011 年12 月31 日终止。



5. 同行评议试点项目

同行评议(peer review),是指在申请公开后,由该领域的同行专家提供对比文献和评论,给审查员提供现有技术的参考。美国专利商标局率先推出在计算机领域进行同行评议,主要是为了加快和改善计算机领域的审查。在计算机领域,现有技术文献数量有限,数据库不够完整,检索质量难以保证,这是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美国专利局通过同行评议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检索上的缺陷。在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就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参考文件,以便审查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技术信息,从而缩短审查周期。该试点项目已于2011 年9 月30日终止。



6. 再审的集中审查

再审程序是为了修正因USPTO 在审理原申请时错误地理解了相关的现有技术,而导致专利有缺陷和错误而设置的程序。再审可以由多方面启动,专利权人、非专利权人及USPTO 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请求人不必指出任何错误,只需提供对比文件,但再审不能够扩大权利范围。USPTO 于2005 年7 月29 日宣布成立建立了集中再审单元,将相关的培训、监督和处理集中在一个部门进行,由经验丰富的专职审查员进行审查和由专人进行相关的管理及支持,并由专利局法律办公室专门提供政策监督和指南,客观上也起到了统一审查标准的效果,同时对于缩短待审周期和提高审查质量也有一定的帮助。



7. 特殊申请预警体系(SAWS)

SAWS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具有“特殊”价值申请的审查,例如可能对社会或者对专利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利申请。SAWS 项目由各审查部门负责。每一个审查部门设立SAWS 委员会,成员由高级审查员和/ 或质量管理专家构成。属于SAWS 的主题包括两个层级:首先是通用的SAWS 主题,涉及例如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申请、具有有效申请日和很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申请(潜水艇申请)、如果授权可能引发广泛公众关注的申请等;其次是各个审查部建立各自的可能引发SAWS 的“特殊主题列表”,每两年更新一次。每个审查部的特殊主题各不相同。每个审查部门设立内部SAWS 申请的确认程序(部长负责制)和审查程序。SAWS 是严格的内部程序,文档上不应表明它已经被确认为SAWS 申请,USPTO 也不应当知会申请人或第三方某申请已经被确认为SAWS申请;审查员不得对外透露关于SAWS 信息,若公众或媒体有相关问题,应由USPTO 公共事务办公室进行回答。SAWS 项目整合了集中审查、延迟审查、加快审查、合议审查等多项审查程序的特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的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



8. Track 1 优先审查程序(Track 1 PrioritizedExamination)

Track 1 优先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机会从请求优先审查获准之日起12 个月内从USPTO 得到针对该申请案的最终决定。除了要缴纳额外的加速审查费用之外,请求Track 1 程序的申请也必须同时满足如下的条件:①必须是原始专利申请;②必须电子递交申请;③权利要求书中至多允许4 项独立权利要求和30 项全部的权利要求。此处,所谓“原始专利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和继续申请,但是不包括再颁申请,这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以及分案申请都是Track 1 程序的适格主体。因此,如果申请人有待审(Pending)的专利申请,也不可以利用该程序以进行加速审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例如另提一个继续申请,从而达到利用该Track 1 程序的目的。



9. 基于年龄/ 健康的特殊加快审查程序

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USPTO 自1959 年12 月以来一直允许在发明人年纪超过65 岁或者健康的原因可能导致不能撑过正常的专利审查周期时允许涉案专利进入加速审查通道。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提出申请并伴随相应证据来证明发明人的适格性即可加速审查。在发明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个发明人的年龄或者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即可申请。基于年龄的请求书只需要发明人已经达到65 周岁的申明(Statement),或者发明人的代表人的申明,可以用出生证明、驾驶证或护照来证明发明人的年龄。但是,如果发明人需要用健康的原因提请加速申请,则必须出具医生的证明,来说明发明人可能不能按照正常的时间安排来进行后续的专利申请。在任一情况下,都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申请费用。USPTO 可以在进行审查之前的任何时间批准该项请求。但是,与前述的AE程序不同的是,因为发明人年龄或者健康的原因而加速审查的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将不再按照加速的方式进行审查。(本文来源:浅谈国外专利审查模式的创新发展;作者:郑树华、孙辰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