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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处置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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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2.2当事人处置原则:

(1)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资政观点:假如你提起了无效宣告,此后又主动放弃法26.3(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不清)或者26.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其他无效理由,那么审查员一般直接允许,不会询问你为什么。

同样,请求人放弃提交的证据中的部分证据,审查员也不会阻拦,会直接允许。

(2)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资政观点:专利权人一看专利有可能被无效,这时候可以考虑双方和解,这样审查员就不用在作出一份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这个案子就此了解。当然,超出和解期限还没结论的,这种审查员还是要在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资政观点:有些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可能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的创造性不足问题,如果权利人主动合并权利项,一般审查员也是直接接受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审查员接受这种合并修改,那么等于免除了请求人的举证责任。因此,王嘉律师认为除非特别明显的不具备创造性,否则没有必要做这样的退让。

(4)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资政观点:放弃从属权利并不会扩大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一般审查员都是会同意的,只是这样的做法一般在事务中不存在,自己废掉自己这种事毕竟不太正常。法律规定你有这项权利,用不用是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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