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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的涵义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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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均未将著名商标明确为保护对象,因而著名商标的涵义缺乏上位法依据。学界对著名商标的界定虽不完全一致,但有一个基本共识,即著名商标(famous mark)不同于驰名商标(well-kownmark),也有别于国外通行的著名商标的涵义,具有中国特色。通说认为,我国地方著名商标是介于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虽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却尚未达到驰名标准的商标。分析各省市有关著名商标的定义,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著名商标被认定“著名”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对著名商标的“著名”范围,各地立法均大多未明确划定。如《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而“市场”的范围却未作限定。反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仅从定义上看,两者都要求“相关公众熟知”和“具有较高声誉”,差别甚微。换言之,各地有关著名商标的定义虚化、模糊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界限,为日后著名商标获得等同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供了法律空隙。著名商标之所以产生就在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均弱于驰名商标而不能获得类似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地方政府为实现地方品牌战略,提升本地区产品的影响力,对本地区较有影响但尚未驰名的商标给予重点扶持,从而提高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故此,笔者认为,著名商标的定义中应明确其知名范围仅为“本地区”。



二、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及于未注册商标

关于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等多数省市

要求著名商标必须是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而湖北省2008 年的地方立法则独树一帜,认为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扩大至未注册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明确规定:“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此处的商标应理解为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笔者深以为然,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从商标权的本质属性来看, 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选取某一符号作为商业标识。无论该商标是否注册,都已构成事实上的商标,并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该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如《商标法》第13 条明确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商标法》第31条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注册”仅是商标权获取的形式要件而非前提条件。对一定区域内较有影响力的商标,仅因未注册而将其排除在著名商标保护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的基本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不少学者提出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应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回归至“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规定,成为助长商标抢注不良之风的制度的漏洞。因此,能否成为著名商标的关键在于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未注册不应成为受著名商标保护的障碍。



据此,著名商标的涵义应表述为:在一定地区享有较高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商标。(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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