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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能否延伸至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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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和平面媒体转载对权利人的影响完全不一样



中新社: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工作。很多新闻网站提出网络转载应法定许可。因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而网络不许可。新闻网站认为,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寻找非常困难,法定许可可以让新闻单位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一定内容并向作者支付一定的稿酬。而目前网络侵权被认定后,赔偿数额显然是高于稿酬的,这样可能会导致一些恶意索赔。



专家: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不少作家对此持反对意见,理由是尽管规定要求网络转载方向权利人付酬,但实际上大部分作家没有拿到报酬,即使拿了金额也很少。国际条约对于一个国家规定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有明确条件的,即所谓“三不”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不得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如果平面媒体把作品在平面媒体上登出来的同时上传到网络媒体上,再经过其他网络媒体转载的话,用户选择面就广了,网络转载和平面媒体转载对权利人的影响完全不一样,平面媒体的读者想要获得转载作品内容需要付出渠道成本,而一旦放开网上转载,在网上获得作品的渠道成本几乎是零,对权利人影响特别大。现在修订《著作权法》工作已经启动,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一旦规定网络转载法定许可,针对的不仅是中国作品,也包括外国作品,考虑到对外关系恢复是有难度的。(本文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