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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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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分清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法学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根据国内外著作权法学者对合理使用性质的不同见解和评述,吴汉东博士将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这一观点是从合理使用行为的对象主体而不是行为自身主体的角度来阐述的。该说认为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作品享在专有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具有受到限制的相对专有性的特点。台湾学者杨崇森先生持此观点,他认为:“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有得出广泛的限制。”将合理使用理解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通说,而且得到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支持。



(2)“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侵害著作权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观点首先假定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因而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已故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研究员持此观点。他认为,合理使用“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未经许可或授权)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日本学者胜本正幌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在《权利的合理使用》一文中论述道:“权利的公平使用本应属于不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失并行,因而成为非违法行为。阻却违法性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诸如合理使用、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道路通行权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3)“使用者权”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这一学说从合理使用关系的主体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将主体这种法定“利益”称之为“特权”、“权利”。吴汉东博士是国内这一观点的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对此论述较多。

比较以上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和“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只是著作权的例外,是对侵权指控的一种抗辩理由;而“使用者权利”说则认为合理使用并不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或者例外,而是作品使用者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笔者是赞同“权利限制”说和“侵权阻却”说的。从权利人的角度讲是一种权利限制,从使用者的角度讲就是一种法定抗辩权,是对权利人指控侵权的一种抗辩。笔者同时认为合理使用也应当属于划分权利人权利范围的一个边界,只不过这种边界是从反向界定的。(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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