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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署名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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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软件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软件的署名权是“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能否归属于软件开发者以外的人,这一向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允许开发者以外的人行使署名权,可能会产生欺骗性的后果;如果不允许的话,则又可能影响开发者署名权的行使,因为行使署名权则意味着开发者可以在软件上署假名,而允许他人的名字署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也是一种“署假名”的方式。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国家法院的做法是,“引入‘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即署名权的行使“应当以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从新软件条例和著作权法来看,并无对署名权能否转让,即能否属于软件开发者以外的人之明确规定。但是新软件条例将软件署名权明确定义为“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而开发者以外的人不可能拥有“开发者”的身份,且在新软件条例或著作权法中也未见到对这一定义作出限制的例外规定,可以推知,署名权只能由软件开发者行使,是其专属的权利。



新软件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关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的规定:“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另外,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不仅是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发表权,同时也侵犯了其署名权。



软件开发者的署名权不仅可以在原软件作品中行使,并且也可以在原软件作品的演绎作品中行使,所以他人虽然经过权利人同意,在其软件作品的基础上开发出了新的作品,但未在新作品中表明原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同样也是一种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署名权如果是从禁止他人不正当署名的角度来行使,即为不允许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发表软件作品。他人冒用软件开发者的名义发表软件作品也是一种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中的“冒名”问题。



冒用他人名义发行自己开发的软件,往往是以质量低劣的软件产品冒充质量、口碑都卓著的软件产品,不仅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署名权,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新软件条例未对“冒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考虑用新软件条例中关于“其他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制。(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宋振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