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注册代理 > 正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三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0


第13类商品主要包括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注意:不包括火柴)。此类商品数量不多、概念明确,类似判定相对简单。而且本类商品商标申请量不大,在申请中并无太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因此,本文在此仅提及一点,那就是申请人在申请烟花爆竹类商品时要注意不要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例如“大地红”、“电光炮”、“导弹”、“地老鼠”、“激光手枪”、“连珠炮”、“满天星”、“夜明弹”等,一般都会被认为是烟花爆竹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



第13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申请烟花爆竹商品,不要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如“大地红”、“地老鼠”等。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