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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关于商标真实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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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使用”要求商标必须在获得注册后的五年内有效地使用,反之则有可能被撤销。真实使用必须是公开对外地使用(不是部分公司间私下或是内部的使用),目的是为商品或者服务创建或者保存进入市场的渠道。



在RADETZSKY一案中,欧洲法院被问到“真实使用”是否要有盈利的商业活动。欧洲法院引用了一个致力于保留军队传统和帮助穷人的非营利社团的注册商标的案例,从反面进行了回答。“注册商标公开地在社团活动预告、商业文件和广告资料,以及社团成员在收集和分发捐助时佩戴的胸牌上使用都是真实适用”。但是,非营利社团在社团内部使用其商标不能构成真实使用,例如在纯私人性质的仪式或活动,或是只针对会员的仪式或活动的广告或通知中使用。



在Wellness一案中,欧洲法院指出,根据《第89/104号指令》第10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在为促销其它产品(此案中是纺织品)的赠品(此案中是软饮料)上使用商标,不属于真正使用。真实使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为商品或服务创造或保存进入市场的渠道并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纯粹用作促销活动的赠品,不满足以上的任意一条:

首先,在Wellness一案中,商标所有人将软饮料连同服装产品一起销售,后者才是他在市场上的销售侧重。维持商标权,目的是保护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第二,在软饮料上使用其商标并不是为了“区分”软饮料本身的来源,而是为了区分其他商品,即服装产品。(本文作者: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