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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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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公德。”这一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否过界、滥用,发挥着客观的评价和法律的矫正功能。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创设其权利义务。同时又要对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限制其权利不得滥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如只讲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完全依其意志行使其权利,其结果是所有人都能依其意志行使权利,各行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社会秩序必将混乱,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将遭到破坏,最终也会对行使权利的人造成损害。所以,法律设定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约束。



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著作权的权利滥用,主要相对于著作权的权利行使而言,是指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的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这不但使借鉴前人作品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创作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励了创作活动的发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教育活动是一种传播知识的行为,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与著作权人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合理使用则是化解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为个人学习使用以及课堂教学使用列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励个人学习,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