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资政知识产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一个优势产业对接一所知名大学的优势学科共建一个产业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上虞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2. 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科创中心机构运行等经费。对区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上虞科技园房产、装修款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贷款、信托等融资利息偿付,进行全额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设立500万元的种子资金,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孵化项目给予扶持。
3.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4.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区落地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5.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6.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7.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科技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有条件研究院逐步推行主辅分离,对研究院向非关联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当年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9.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10.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11.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分别按技术交易实绩的3%、5%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综合性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按协议给予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家给予8万元补助。对企业引进(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含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补助。
12.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35%的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包括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标准起草排名(2-10位)的企业减半奖励,标准起草排名10位以后的企业按1/4额度予以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10万、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获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8万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每只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补助30万元。
14.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获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奖励0.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团队奖的给予10万、5万、3万元奖励;个人奖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提名奖(进步奖)的减半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按每张5万予以额外补助;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或通过其它认证转换取得“品字标”证书的,按每张证书3万元进行奖励。每申请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品牌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或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绍兴市、上虞区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示范基地并获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含部级)、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或科普基地的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分别按每件5万、3万、1万元,二等奖3万、1万、0.5万,三等奖1万、0.5万、0.3万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着重提升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补助2万元、0.1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3万元的费用补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补助2000元、5000元、11000元。补助兑现以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的专利号)为依据,非规模以上企业年度最高为10万元(学校科研机构除外),其中从事技术转让、工业设计、科技咨询、贸易劳务等中介服务类企业(或单位)不予补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上述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区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16.支持企业专利诉讼维权。对我区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7.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本区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当年奖励5万元,设立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当年奖励3万元。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本区企业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一个年度内每15件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18.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加大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0.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8〕87号)停止执行。本政策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做好具体项目奖励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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