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权在使用权侵权指控中的适用
资政知识产权
如果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产品或者直接依照专利方法获得产品的使用权,则不应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诉讼主张,而只应支持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只要法院判决侵权产品的使用人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该损失是指专利权人因使用人使用的是侵权产品而非合法产品,从而导致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向市场提供合法产品所遭受的损失,而并非是侵权产品使用人使用侵权产品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益),专利权人在该侵权产品中本应获得的市场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其专利权也应用尽,他也就不应对该产品的使用行为再进行控制。
能否允许专利权人在请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与请求赔偿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呢?笔者认为,一般不应允许。因为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请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与请求赔偿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则由于通常情况下,侵权产品使用人购买侵权产品的成本要比专利权人少卖一个合法产品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要多,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做选择,专利权人则可能会以诉求停止使用为要挟,向侵权产品的使用人要求多于其所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产品的使用人直接赔偿专利权人损失,专利权人的利益可直接获得补偿,不必先要求侵权产品使用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使用人想要使用再去购买合法产品,从而才能实现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这样的处理,在保障专利权人应得利益能够实现的条件下,侵权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也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中已经与其他物品或者部件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要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就会造成不合理有时甚至是巨大的财物浪费。当然,如果法院判令侵权产品的使用人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但侵权产品使用人不自觉履行或者无能力赔偿责任,且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又不会造成不合理财物损失的,则专利权人可以进一步诉求侵权产品使用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根据前面的论述,笔者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范围的建议是: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利权人不能要求停止使用行为。但专利权人就该使用的产品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且停止使用该产品不会造成不合理财物损失的除外。(本文作者:张晓都;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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