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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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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城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余杭区、滨江区、西湖区、下城区的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属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2017年5月出台的《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可以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就是只要是杭州地区的都行,前提是该作品首次发表是在网络上进行发表的,侵权也是侵害著作权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此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地区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均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7〕70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以下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网络著作权纠纷。
一、目前,以上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议而订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在网络购物中,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因主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4、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完成于互联网的,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金融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及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小额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5、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目前,下列纠纷不属于以上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
1、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因借款人向非金融机构或非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2、因非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提供一般服务而引发的纠纷;
3、在一案中同时主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非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例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转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三、目前,其他涉网一审民事案件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有不明事宜,可直接电话850006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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