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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之下的知识产权赔偿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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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但王嘉律师通过案件积累得出的经验,在考虑赔偿额度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理解定分止争
定分止争与公平正义,其实大部分法官还是倾向于前者。因为公平正义是乌托邦,所有法律人都知道法律事实不等于事实,而且一味地追求法律正义将可能会陷入更大的黑白颠倒,真正的公平正义无法伸张。第二,公平正义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也就是对于法院而言只有判对和判错,而不能具体到实现了多少社会福祉。定分止争则是华夏民族从“上古”流传下来的好办法,也是便于法官法院量化考核的好办法。
与其去追求一个乌托邦不如脚踏实地的解决更多争端,既然没有完美的正义,那么能去实现更多可能带瑕疵正义也不失为一种好选择。处女座的律师就不要挑刺了。
关于该原则对于判决金额的影响。赔偿总额=赔偿款+合理开支(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取证费)。单案看这个公式并不存在问题,但是这里面如果是系列案件,法官会只算部分吗?几乎都不会。至少在(2018)浙0108民初6223号和(2018)浙0108民初6226号中不是这样。法官判决的赔偿金额几乎完美等于原告的全部案件的诉讼开支,包括败诉的案件的费用。最后得到的结论就是原告打完这个官司,如果部分案件败诉,但是只要有一个理由站住脚了,就能覆盖他的成本,但是结果基本是还略亏一点点。而被告不仅要承担败诉案件的费用,其实还要承担胜诉案件的相关费用(包括分摊的律师费等等)。
为什么赔偿金额会这样去计算?很简单,这是定分止争制度之下的一种中庸选择。在这种判决下,即便原告部分案件诉请不合理,败诉了,法官也会让被告承担绝大部分成本。一来被告本来就是理亏;二则,就算赔多点,也在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范围内,不会改判。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系列案件,原告部分败诉的,法官也不会作出非常高额的判决,因为如果让原告赚很多钱,原告会越告越起劲,增加整个社会的诉讼量。所以此时,最好的选择就是原告维护了市场,但是稍微亏了一点点钱。如果原告最终维护了市场但是是还要赔钱的情况下,一般原告是没有那么大的动力去随意启动这个诉讼的。

除了定分止争这个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外,知识产权律师在考虑赔偿金额时还需要注意“外来的和尚”。
外来的律师好念经。从目前的司法环境看,浙江省内法院高额支持律师费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但是北上广深律师除外。以台州中院(2017)浙10民初271号在被控侵权产品单价极低,所售产品数量极少的情况下,基本全额支持了维权费用15万元。导致最终总赔偿额超出2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的律所起诉一般不会得到如此高昂的律师费支持,哪怕原告方提供了完整的律师费凭证。
外来的企业好念经。(2018)浙0108民初6223号和(2018)浙0108民初6226号案件中的原告是一家日本企业授权的中国公司,但是其股东是日本人,进一步结合台州中院这个案子分析,该案中原告也是一家日本企业,可见两原告都带有涉外性质,最终的赔偿金额几乎都支持了高额的律师费用。
根据现在中美贸易战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嘉律师没有直接证据地担忧法院内部应当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要强化对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证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力度,利好国际舆论。

侵权赔偿相关的法律规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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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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