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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对象不是被诉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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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累月的知识产权诉讼工作给王嘉律师带来丰富的司法审判经历及经验,但有时候也会加深某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当局者迷”。
2020年11月,王嘉律师接手了一个有关对现有汽车后备箱开关结构改造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这个案件的最大问题是: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需要使用现有的汽车配件,这就导致了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需要额外配置这些配件。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现有的汽车配件购买不到,从被诉侵权产品上看,那就缺少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导致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实,这个案子再给到王嘉律师手上之前,当事人也咨询了很多位律师、专利代理师,他们的回复是:购买到的产品缺少部分配件,不构成侵权。好在这位当事人一直在坚持寻求救济途径,并未放弃。最终这个案子给到了王嘉律师手上。
王嘉律师及团队成员在仔细阅读专利授权文本后,认为从被诉侵权产品来看,确实缺少了多个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尤其是遥控器这个配件。该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后备箱遥控开启控制器,包括遥控器、电路控制盒和后备箱开启驱动电机,……所述遥控器向车辆发送开/ 关信号。可见,遥控器对于涉案专利是非常核心的配件,但是如果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遥控器,那如何认定这个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呢?
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对象是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而非被诉侵权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被诉侵权产品看看,可能是不侵权的,但是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看,是不是也不侵权呢?
王嘉律师发现,被告在网上售卖页的详细介绍上明确:遥控器直接使用原车自带的遥控器即可,不需要额外购买。根据被告的产品的安装说明书和控制器上的产品介绍:遥控器向控制器发送命令(按遥控器上的两次开门键)即可使控制器控制电机驱动后备厢的开启。
侵权判断是否构成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书的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具体到本案:王嘉律师团队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有电机、控制器、安装配件和安装说明书,其中控制器和安装配件安装后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相同,均具有四个输入脚,两个输出脚,电机串联在两个输出脚间。争议点主要在于被告的产品中未包含遥控器,但被告的技术方案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均需要使用到遥控器,该点被告在产品的售卖介绍页面及安装说明书已经明确。
由此可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含遥控器,但是可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同样需要遥控器,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采信了前述观点,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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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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