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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培育的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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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品牌培育发展思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驰名商标认定;二是中国名牌产品评定。



1.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裱糊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是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保准包括五个方面: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影响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信息。



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逐步由大批量认定、集中管理的主动保护模式转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管理。所谓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每年从产生的众多商标中,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公布的资料,截至2004年底,共认定驰名商标31件,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175件。所谓驰名商标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进行个案认定。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一来,截至2005年4月底,已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



国际上,对品牌的培育都是以驰名商标认定这一基本模式进行的,而且采取的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模式,即法院在处理商标诉讼案件中,根据案情的需要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同时,法院在该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法律效力只限于本案,如果再次设计其他商标诉讼案件,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2.中国名牌产品评定

依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定标准包括八个方面: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之类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中达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呼,颁发“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证书及奖牌,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2001年,中国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受此进行了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45家企业的57种产品被授予2001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120家企业生产的123个品牌的产品被授予2002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3年,128家企业生产的142个品牌的153个产品被授予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截至2004年底,共评定中国名牌产品604件。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评定的标准虽然字母表述不同,但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这一客观事实为基本核心。同时,二者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即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中国名牌产品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难得到像驰名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乃是无可非议的名牌。曾有学者认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并存现象不利于中国品牌的培育和品牌战略的推进。本文认为,应该将驰名商标保护与中国名牌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作用,实施中国名牌战略,促进中国品牌的培育,同时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保护,并适时地将“中国驰名商标”,实施国际通行的驰名商标保护战略。(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陈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