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著名商标认定 > 正文

著名商标应当在多大地域范围内著名

五洲商务网 0


关于著名商标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著名, 各地立法规定不一。大多数地方性立法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直接规定, 如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上海市著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 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 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但在规定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时,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要求著名商标必须“使用区域大, 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此可知上海市著名商标必须为全国知名商标;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要求著名商标必须“该商标所指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 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由此可知河北省著名商标至少要达到省内著名。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对商标著名的地域范围不明, 其第五条规定: “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也有一些地方性法律对著名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大连市著名商标, 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熟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注册商标。”《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著名商标, 是指本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 著名商标的知名范围应当界定为“本地区”,理由如下:第一,从地方性立法的目的来看,地方性立法是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只有将本地比较有名的商标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才能逐步提高本地著名商标的数量, 提高本地商标保护力度, 从而提高本地经济的影响力和发展水平。第二,从保护程度来看,注册商标商标法一般保护, 在全国市场有较大影响的商标受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影响力界于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 其保护水平应当界于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 在作为普通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同时,还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保护对象受著名商标制度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当一商标受著名商标保护时,如果它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则也可以享受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李国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