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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注册的两种途径及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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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通过各州法律、联邦法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主管机关的食品标准和普通法等多种法律的规定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包括《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AWBC)、《商标法案1995》、《商业实践法案1994》。关于真实标签的《商业贸易说明法案1905》,普通法中的假冒,各州和领土内的食品法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主管机关标签和广告标准》和《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的白酒标准》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注册有两个途径:葡萄酒地理标志依据《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获得注册;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下面,本文拟就这两种注册途径的注册机构、程序、审查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出现的问题做简要介绍。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注册



澳大利亚对葡葡酒地理标志采用与其他产品地理标志分开的独立的注册体系。依据1980年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在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下面,成立了“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Australian wine and Brandy Corpration)。这个名称看起来像是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但实际上,它是澳大利亚联邦的一个负责葡萄酒市场销售的职能机构,在促进和规范澳大利亚葡萄酒行业的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方面,其职能非常广泛。它负责发放出口许可证,审批澳大利亚葡萄酒的出口运输,它有一套完整的标签制度确保澳大利亚葡萄酒标签的真实性:负责对进口、出口或在奥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虚假或误导公众的葡萄酒的执法等。通过葡萄酒行业多次国际谈判,这个机构成为公认的澳大利亚葡萄酒法律的管理机构,还被指定为负责欧盟和澳大利亚葡萄酒协定的执法机关,在1994年,“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成立了“地理标志委员会”专门负责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注册。它依据《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的《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标准。对地理标志进行审查,确定地理标志的名称和分界线。该委员会设有“受保护的名称注册簿”登录所有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和所有依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澳大利亚受保护的其他国家的葡萄酒地理标志。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是新移民国家。其最早的移民出于对故土的怀念,把其新的家园的村庄、山谷及其种植的葡萄园、醇制的葡萄酒用过去欧洲家乡的地名命名。由此造成了澳大利亚一些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与欧洲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与澳大利亚通过谈判,于1894年签定了《欧盟与澳大利亚葡萄酒协定》。澳大利亚和欧盟各国同意在非歧视和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促进葡萄酒贸易,相互保护对方所有注册的葡萄酒名称,包括地理标志,恃统的表达方式,附加的受保护的表达方式。这些名称还包括一直作为商标或有可能包括在商标中的名称,以及一些葡萄品种的名称。



与欧洲的原产地名称制度相比较,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葡萄栽培和酒的酿制方面的要求要宽松的多,澳大利亚的唯一要求是一旦一个澳大利亚葡萄酒地理标志获得了注册,则任何带有该地理标志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原料中必须含有最少**%来自该地区的水果。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该标志的完整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常,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注册须向地理标志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经授权的葡萄种植者,葡萄酒生产者,也可以是代表葡萄种植者或生产者的协会或组织。刚开始时,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不需要交纳费用,但最近开始要交纳申请费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交纳2000澳元的申请费,其后,如果要提交关于该地理标志申请的任何材料,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每次须交纳375澳元的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那些故章碍地理标志注册的人会无限制地提交各种反对材料,拖延地理标志的审查,同时也促使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尽可能地把有关材料准备齐备,尽可能减少提交材科的次数。在决定一个地理标志时,地理标志委员会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历史(包括综合性的,葡萄生长和葡萄酒生产的历史)、地理情况、气候、收获日期、排水区域、如何获得水资源、海拔,传统上对该地区的使用和对该地区名称的使用等。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进一步的要求,比如:每个申请的地区必须是一片独立的土地,而县城至少包括5个独立的用于酿酒的葡萄种植园,每个葡萄园至少要在5英亩以上,年产量至少要在500吨以上等等。 地理标志委员会在收到一件完整的申请后,将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协商,如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组织,听取他们的意见,也会与澳大利亚商标局沟通。目的在于把即将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已注册商标的冲突降低到量低程度。地理标志委员会在通过对上述一系列标准的审查后,将会对该地理标志的名称和分界线做出一个临时的决定,刊登在联邦政府公告及有关地区的当地报纸上。所有有关各方均可对该临时决定提出意见,发表评论。只是向地理标志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评论需要交纳375澳元的费用。地理标志委员会在收到这些评论并予以充分考虑后,将做出最终决定。在最终决定公告后的28天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行政复审,这个法庭是行政性质的,负责处理所有的对政府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但联邦法院的审理只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不涉及具体的技术问题。



曾经有个Coonawarta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法院,耗费了几年的时间才做出裁决,这也从一方面说明了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该地理标志将被录入“被保护的名称注册簿”产生法律效力。 “被保护的名称注册簿”是1993年修改《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察1980》时设立的,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该注册簿由6个部分组成: (1)澳大利亚生产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和这些地理标志适用的条件;(2)澳大利亚生产的葡萄酒的传统表达方式和这些表达方式适用的条件;(3)在协定国生产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和这些地理标志适用的条件;(4)在协定国生产的葡萄酒的传统表达方式和这些表达方式适用的条件;(5)在协定国生产的,除地理标志和传统表达方式以外的葡萄酒的其他文字或表达方式及其适用条件(这些被称为“被保护的辅助的表达方式”);(6)在澳大利亚酿酒用的葡萄品种的名称及其适用条件;(7)未与澳大利亚签定协议的外国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及其适用条件;(8)未与澳大利亚签定协议的外国葡萄酒的传统表达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使用任何未列入“被保护的名称注册簿”中的地理标志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葡萄酒上虚假描述,使用误导性标识的行为,最高可以判2年监禁和/或处以60.000澳元的罚金。这包括不恰当使用某一注册的地理标志或“被保护的名称注册簿”上的其他葡萄酒名称。



澳大利亚的证明商标制度



 除葡萄酒地理标志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澳大利亚通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澳大利亚的证明商标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初,已有近百年历史。1995年修改的商标法对证明商标做了两点重要的修改:一是证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只是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即可;二是证明商标所有人必须把使用章程提交给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这不同于集体商标的申请,而且证明商标的使用章程还必须包括:准许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需要证明离商品或服务的情形,被准许的经营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品和服务的条件;该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以及被准许的使用者;发生拒绝证明商品或服务或不允许使用证明商标纠纷时的解决方法;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这第二点变化主要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考虑。目前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是一些奶酪产品,如英国“Stilton”,斯里兰卡的“Ceylon+狮子图形”的茶叶等。 至于葡萄酒地理标志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还是向地理标志委员会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其利弊在于:地理标志不需要续展,一经注册则一劳永逸;证明商标需要续晨,不续展则注册不再有效。 



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出现的问题)



在澳大利亚的实践中,这种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机制一直运行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比较难处理或者说比较复杂的间题。



问题一是非常普通的英语词汇被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他人要求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比如:DOCTOR(医生)是英语中非常常用的一个普通的词,一般不会有人想到它会是一个地理标志,但它确实是澳大利亚“被保护的名称注册簿”中德国Mose-Sear-Ruwer地区的一个地理标志。有申请人在35类(旧分类)酒精类商品上申请含有“Doctcx Cool”文字和一个脖子上挂着听诊器的医生图案的组合商标,根据《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的规定,因为DOCTOR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所以在不是真正产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葡萄酒上使用该商标是违法的。商标局将会通知申请人该地理标志的重要性以及使用该标志不符合《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会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将申请驳回,除非申请人同意将该商标使用在真正来源于德国DOCTOR地区的葡萄酒上,并且将以符合《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有关规定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问题二是关于同音或同形地理标志(homonymous geographical indecations)的保护。这实际上是关于不同国家的相同名称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澳大利亚遇到的一个最突出的例子是“ORANGE”(橘子)。它在澳大利亚和法国都是地理标志,同时在美国、巴西和南非也都是一个地名,而这些地方也都生产葡萄酒,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比较棘手。对这种情况TRIPS协议第23.3条规定:“在遵守上述第22.4条的前提下,如果诸多葡萄酒使用同音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则保护应给予每一标志。各成员均应在顾及确保给有关生产者以平等待遇,而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确定出将有关同音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之间区别开来的实际条件。” 在TRIPS这一原则下,澳大利亚在其国内立法《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中作了类似的规定只不过增加规定了相同的地理标志必须是在其原属国传统上一直是这么使用,并且是持续使用的条件。所以在上面的ORANGE例子中,就在遵循“平等地对待有关生产者,确保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分别制定了两地理标志的实际使用条件,使来自澳大利亚Orange地区和法国Orange地区的葡萄酒能在市场上相互区分,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识别两种产品,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保护地理标志的利弊 从澳在利亚的实践来看,两种体系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得到相关的法律、审查的准则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地理标志的分界线等,都可以很容易地检索到各自的数据库。两种体系都充分考虑到了公众利益。两种体制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机构和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有力的保护,包括保护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权利,褒扬带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誊、特色等,使消费者了解这些商品信息等等。两种体制同样都具有操作性。 在费用方面,在澳在利亚的地理标志注册费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续展费用来看,都比较适中,没有费用方面的优劣。 



采用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可以涵盖所有的商标和服务的完整的证明商标保护制度,用证明商标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几乎可以原封不动或者略作修改即可实施。这样做简便易行,行政成本很低。相反,要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则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重新立法,设立新的机构、配备人员,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培训人员等一系列的工作,行政成本很高,而且运行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部门协调合作的程度。(本文来源: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者:原琪;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