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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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美 国 联 邦 商 标 注 册 体 系 下 存 在 两 种 商 标注册簿: 主簿( Principal Register) 和副簿( Supplemental Register) 。 绝大多数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属于主簿注册。 副簿注册为缺乏显著性但尚能区分商品、 服务来源的描述性商标提供了注册的可能。 通常, 副簿注册的商标由主簿注册的商标修改而来。 如果申请人认为商标具有描述性但可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可直接在副簿提交注册申请。
在10年的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要在以下2个时段内采取必要措施, 方能维持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一、注册日起的第5年至第6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提交以下材料:
1、 必交材料
( 1 ) 基 于 《 美 国 商 标 法 》 第 8 条 的 《 商 标使用声明》 /《 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声明》(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under Section 8, 简称“Section 8 Declaration”) 。
如果商标注册人事实上仅将商标使用于部分商品、 服务项目上, 则其余的商品、 服务项目必须从商标注册中删除。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过去5年内在部分商品、 服务项目上未曾使用过商标, 即便其在今后5年内有使用计划, 该部分商品、 服务项目也必须从商标注册中删除。 在商标注册中保留未在过去5年中实际使用过的商品、 服务项目将被视为对USPTO的欺诈, 或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2)在提交《 商标使用声明》 的同时, 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部) 商品、 服务项目, 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
商标注册人必须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Section 8 Declaration, 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
2、选交材料
基于《 美国商标法》 第15条的《 商标不可争议性声明》 ( 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under Section 15, 简称“Section 15 Declaration”)
首先, Section 15 Declaration仅适用于主簿注册的商标。 换言之, 仅主簿注册的商标可获得不可争议性, 副簿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得不可争议性。
其次,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则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向USPTO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 以使其注册商标获得不可争议性:
(1)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在美国商业性地使用其注册商标;
(2)不存在对商标注册人就商标所享有的所有权及注册权不利的终局裁决;
(3)不存在与该商标权利有关的USPTO或法院未决程序。
此外, 在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的同时, 商标注册人无需向USPTO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连续5年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 商标注册人仅需向USPTO宣誓声明该事实的真实性。
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属和有效性的确凿证据。 通常, 第三方仅能基于一些特定理由( 而不能基于其在先使用、 享有在先权利、 或以该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 , 向TTAB申请撤销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
二、注册日起的每第9年至每第10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提交以下材料:
1、 基于《 美国商标法》 第8条和第9条的合并的《 商标使用声明》 /《 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声明》 和《 商标续展申请》 ( C o m b i n e d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and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under Sections 8 & 9,简称“Combined Sections 8 & 9”) 。
2、 在提交《 商标使用声明》 的同时, 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部) 商品、 服务项目, 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
商标注册人必须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Combined Sections 8 & 9, 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和/或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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